上市公司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邮储银行
股票代码:601658.SH、1658.HK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9号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9号
权益变动性质:因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导致持股比例增加
签署日期:二二三年三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邮储银行”)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邮储银行拥有权益。
四、本次权益变动系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有如下特定含义:
注:本报告书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信息如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控制架构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如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中国移动集团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如下: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邮储银行以外,中国移动集团不存在直接持有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权的情况。
第二节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因看好邮储银行的长期发展前景和投资价值,信息披露义务人认购邮储银行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导致本次发行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高于5%。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计划、协议或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若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发生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依法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邮储银行股份。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认购邮储银行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一)发行的证券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股。
(二)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和比例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认购邮储银行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6,777,108,433股,占邮储银行发行后总股本的6.83%,认购金额为44,999,999,995.12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三)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6.64元/股。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2023年2月21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不低于以下价格孰高者:
(1)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邮储银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交易均价的80%(按“进一法”保留两位小数)。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邮储银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交易总量。若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2)发行前邮储银行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若邮储银行在发行前最近一期末经审计财务报告的资产负债表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每股净资产值将作相应调整。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邮储银行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80%为3.74元/股。发行前邮储银行最近一期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即2021年末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为6.89元/股。根据邮储银行2022年3月30日召开的董事会2022年第三次会议和2022年6月28日召开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邮储银行以截至股权登记日(即2022年7月11日)的普通股总股本92,383,967,605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474元人民币(税前),共计派发现金红利约228.56亿元人民币(税前);其中A股普通股股本72,527,800,605股,派发A股现金红利约179.43亿元人民币(税前)。本次利润分配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毕后邮储银行2021年末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调整为6.64元/股。故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底价为6.64元/股。
邮储银行和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联席主承销商按照价格优先、金额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认购对象并进行配售。邮储银行及联席主承销商以全部有效申购的投资者的报价为依据,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6.64元/股。
(四)支付条件和支付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经邮储银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经中国银保监会和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配售结果通知书》,信息披露义务人确定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最终配售对象。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交易价款由信息披露义务人以现金支付。
三、已履行及尚未履行的批准程序
(一)已履行的程序
1、内部决策程序
2022年10月26日,邮储银行召开董事会2022年第九次会议,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议案。
2022年11月11日,邮储银行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议案。
2、监管部门审批程序
2022年12月2日,中国银保监会出具《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邮储银行非公开发行A股方案的批复》(银保监复〔2022〕845号),原则同意邮储银行非公开发行A股方案,非公开发行A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50亿元,用于补充邮储银行资本金。
2023年2月13日,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邮储银行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申请。
2023年2月16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于核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340号),核准邮储银行本次非公开发行。
2023年3月19日,中国银保监会出具了《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邮储银行股权变更及有关股东资格的批复》(银保监复〔2023〕146号),核准了中国移动集团的股东资格。
(二)尚未履行的程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事项已履行全部审批程序,不存在尚未履行的审批程序。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限售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认购的邮储银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相关监管机构对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所认购股份的限售期和到期转让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限售期结束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所认购股份的转让将按《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
最近一年及一期,信息披露义务人与邮储银行之间不存在重大交易。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内外部审批决策程序,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受限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邮储银行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等权利受限的情况。
第四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不存在其他买卖邮储银行股票的情形。
第五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杰
签署日期:2023年3月29日
第六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认购协议;
(五)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全文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邮储银行办公地址以及上交所,供投资者查阅。
(此页无正文,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杰
签署日期:2023年3月29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杰
签署日期:2023年3月29日
证券代码:601658证券简称:邮储银行公告编号:临2023-008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系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非公开发行6,777,108,433股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集团)认购6,777,108,433股,占发行后本行总股本的6.83%;同时,本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邮政集团)未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持股比例由67.39%被动稀释至62.78%。
●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本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行于2022年10月26日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拟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不超过6,777,108,433股(含本数,下同),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50亿元(含本数)。
本次非公开发行已经过本行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并已取得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340号),核准本行非公开发行不超过6,777,108,433股新股。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是本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所致。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簿记和配售结果,中国移动集团以自有资金认购6,777,108,433股,占发行后本行总股本的6.83%,成为本行5%以上股东。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批复同意中国移动集团的前述入股。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本行普通股股份总数为92,383,967,605股,其中邮政集团持有普通股股份62,255,549,280股,占本行总股本的67.39%,为本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本行普通股股份总数增加至99,161,076,038股,邮政集团未参与本次认购,其对本行持股比例降低为62.78%,下降比例为4.61%。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邮政集团仍为本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不会导致本行控制权发生变化。
本次发行导致的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邮政集团
公司名称: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3号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法定代表人:刘爱力
注册资本:13,760,000万元
成立日期:1995年10月4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000000000192465
经营范围:国内、国际邮件寄递业务;邮政汇兑业务,依法经营邮政储蓄业务;机要通信业务和义务兵通信业务;邮票发行业务;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批发、零售、网上销售(有效期至2022年04月30日);各类邮政代理业务;报刊等出版物发行业务;邮政物流、电子邮件等新兴业务;邮政软件开发;电子商务;邮政用品及通讯设备销售;邮政工程规划及邮政器材销售;邮政编码信息和经济技术业务开发、咨询与服务;自有房屋租赁;广告业务;仓储服务;会务、礼仪服务及咨询;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百货、第一类医疗器械、家用电器、电子产品、文化用品、体育用品、针纺织品、服装、五金交电、家具、建筑材料、汽车的销售。保险兼业代理(限分支机构经营);住宿、餐饮服务、(仅限分支机构经营);电影票务代理;文艺演出票务代理;承办展览展示;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体育运动项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除外);创意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批发、零售食品;零售药品;零售烟草;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电信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批发、零售食品、零售药品、零售烟草、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电信业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中国移动集团
公司名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9号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法定代表人:杨杰
注册资本:30,000,000万元
成立日期:1999年7月22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250324
经营范围:基础电信业务(具体经营范围以许可证为准,有效期至2029年1月6日);增值电信业务(具体经营范围以许可证为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手机电视分发服务、IPTV传输服务(信息传输业其他许可有效期至2021年9月17日);制作、发行广播电视节目(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除外);经营与信息通信业务相关的系统集成、漫游结算清算、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广告业务、设备销售和进出口业务等;国有资产投资及管理;业务培训、会议服务;设计、制作广告,利用自有媒体发布广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所涉及后续事项
1、本次股东权益变动不会导致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中国移动集团已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详见本行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601658证券简称:邮储银行公告编号:临2023-007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邮储银行非公开发行A股方案的批复》(银保监复〔2022〕845号)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340号)核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以非公开方式发行6,777,108,433股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非公开发行)。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募集资金规模为人民币44,999,999,995.12元,截至2023年3月22日,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已收到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人民币44,995,754,712.10元(已扣除不含税的保荐承销费,未扣除其他本次发行相关费用)。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前述募集资金实收情况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新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股本)情况验资报告》(德师报(验)字(23)第00078号)。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44,999,999,995.12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人民币19,840,975.16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4,980,159,019.96元,符合本行股东大会决议中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50亿元的要求。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补充本行的核心一级资本。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本行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版)》的规定,就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本行已于近日与本次发行的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和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邮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本协议),上述《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本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注: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额为尚未支付的部分发行费用。
三、《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行与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签订的《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融大街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以下丙方1和丙方2合称为丙方):
丙方1: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
丙方2: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人)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方、乙方、丙方(以下合称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911009010003081658,截至2023年3月22日,专户余额为4,499,575.47121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1保荐代表人祝晓飞、陈雪;丙方2保荐代表人王化民、马清锐)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7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十)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各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北京仲裁。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为终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十一)本协议甲方、乙方、丙方1和丙方2中的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和费用。为避免疑问,丙方1和丙方2各自作为本协议之独立的一方,丙方1、丙方2在本协议下的义务各自独立,该两方互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十二)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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