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华泰联合证券有限公司(下称“华泰联合”或“承销商”)做为承销商,承担爱玛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爱玛科技”或“企业”)的持续督导工作中,现将爱玛科技2022年度持续督导阶段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所示:
一、持续督导工作概述
2022年度,承销商及保荐代表人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尽职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中。实际持续督导工作中关键如下所示:
二、承销商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查的现象
承销商对爱玛科技2022年度信息公开文件进行了事先或过后审查,对信息公开文件信息内容包括文件格式、履行法定程序展开了审查,公司已经依照监督机构的有关规定开展信息公开,依规公布对外公布各种公示,确保各项工作重要信息公开立即、精确、真正、详细,不会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上市企业存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交易所有关标准要求需向证监会和上海交易所汇报的事宜
经承销商审查,外国投资者不会有《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所规定的需向证监会报告的内容如下所示事宜:
1、上市企业公开发行新股之日起12个月内总计50%之上财产或是主营产生重新组合,但未在股票发行募资文档中公布;
2、关联方交易显失公允价值或是程序流程违反规定,涉及金额比较大;
3、大股东、控股股东或其它关联企业违反规定占有外国投资者网络资源,涉及金额比较大;
4、违反规定给他人公司担保,涉及金额比较大;
5、违反规定购买售卖财产、贷款、授权委托投资管理等,涉及金额比较大;
6、执行董事、公司监事、高管人员侵吞外国投资者权益遭受行政处分或是被承担刑事责任;
7、违背上市企业规范运作和信息公开等有关法律法规,如果情节严重;
8、持续督导期内信息公开文档存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承销商审查,外国投资者不会有上海交易所有关标准要求应向上海交易所报告的内容如下所示事宜:
1、上市企业涉嫌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交易所有关交易规则;
2、证券服务机构以及签字工作人员开具的技术专业建议可能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规违纪情况或其它不合理情况;
3、上市企业对存在的问题的信息披露文档不予以更改或补充;
4、上市企业存有应公布未公布的重大事情或披露的信息与实际不符,上市企业不予以公布或回应的;
5、上市企业及大股东、控股股东等未完全履行承诺事项的;
6、上市企业拒不配合承销商持续督导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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