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吴晓璐
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国务院关于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搞好企业债券发行审批岗位职责划拨工作衔接,4月21日,证监会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发文《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划转过渡期工作安排的公告》(下称《公告》)。
《公告》明确提出,为保证企业债券发行审批岗位职责划拨相关工作的井然有序对接和有序推进,设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的时间为缓冲期。缓冲期结束之前,证监会将及时向社会公示公司债券管理方法的总体工作计划。
《公告》表明,缓冲期内公司债券审理审批、发售包销、备案代管等分配保持一致。
证监会特定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央结算公司”)承担审理工作中,中央结算公司、我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下称“交易商协会”)承担数据审核。针对已受理没有注册的公司债券申请办理,再次由中央结算公司、交易商协会推动有关工作。
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信息公开及申请文件类型具体内容、申报方法等事宜,依照目前公司债券有关规定实行。
公司债券依然在中央结算公司簿记建档、招标发行,并实施目前公司债券有关规定及要求。针对国家发改委已完成注册并且在有效期内公司债券申请注册通知单,可按流程再次发售。
公司债券依然在中央结算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备案代管,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竞价交易。
《公告》表明,缓冲期内企业债券发行申请注册、监管执法、风险管控等相关工作井然有序对接。具体而言,通常是两个方面:一是证监会执行企业债券发行申请注册岗位职责。中央结算公司、交易商协会已受理没有注册的公司债券申请办理,报证监会执行发售申请注册程序流程。
二是证监会以及内设机构、证交所、登记结算组织、中国证券业协会等严格履行对公司债券的监督和风险管控岗位职责,参考企业债券搞好公司债券日常监督检查、税务稽查行政执法和风险管控有关工作。
除此之外,《公告》明确提出,夯实企业债券发行人与有关机构义务。
企业债券发行人及其它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立即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真正、精确、详细公布有关信息。企业债券发行人应加强募资管理方法,认真执行偿还债务保障体系,切实保护债券投资者合法权利。
公司债券承销组织、评级机构、会计事务所、法律事务所、评估机构、债务委托代理人等中介服务理应按相关规定和承诺用心行使权力,勤勉尽责,认真落实从业标准与监管政策,切实保障证券市场优良绿色生态。
中央结算公司、交易商协会理应按照证监会相关要求搞好企业债券发行审批、日常监督检查、风险监控与维护销售市场安全运行等方面的工作,提供便捷、方便快捷、高品质、透明色服务项目,并自觉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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