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15证券简称:奥园美谷公告编号:2023-02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根据公司测算,公司预计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可能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9.3.1条的规定,若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负值,公司股票交易将在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披露后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触及第9.3.1条规定其他情形,公司股票交易也可能在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披露后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一、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况说明
根据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业绩预告修正的财务数据,预计公司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17,000万元至63,000万元,因存在净资产为负的可能性,若2022年度经审计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负值,公司股票交易因此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9.3.1条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股票交易同样因此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二、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况说明
根据公司2022年业绩预告修正的财务数据,预计公司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80,000万元至-160,00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5,500万元至-23,000万元。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若公司2022年年度经审计后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9.8.1条规定的相关情形,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三、风险提示
1、根据公司2022年业绩预告修正后财务数据,公司2022年期末净资产可能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9.3.1条规定,若2022年度经审计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负值,公司股票将在2022年年度报告披露后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触及前述第9.3.1条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股票同样可能在2022年年度报告披露后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最终会计处理结果及影响金额等以审计机构出具的2022年年度审计报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预计公司2022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也为负值,若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9.8.1条规定的情形,公司股票将在2022年年度报告披露后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最终以审计机构出具的2022年年度审计报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若同时触及退市风险警示、其他风险警示的相关情形,公司股票将在2022年年度报告披露后被叠加实施。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9.1.2条的规定,公司同时存在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在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4、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预约披露日期为2023年4月28日,具体准确的财务数据以公司正式披露的经审计后的2022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5、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前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000615证券简称:奥园美谷公告编号:2023-022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重大诉讼事项及累计诉讼、
仲裁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截至本公告日,新增公司作为被告的案件涉及金额约为62,903.4万元。除前述及已披露案件外,近十二个月累计诉讼、仲裁情况:公司及子公司作为被告的案件涉及金额合计为10,001.24万元,无作为原告的情形。
2、本次新增的信达案件以及尚未收到诉状的信达其他案件构成了重大诉讼事项,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年度业绩造成较大影响,公司将对2022年业绩预告进行修正。具体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2022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关于京汉置业定向融资计划案件,公司于2021年度按照预期损失率80%计提或有负债及营业外支出1.68亿元,根据本次诉讼进展情况,其对2022年度业绩影响为减少营业外支出约1,635.12万元;其他累计尚未判决、裁决或尚未终审的案件,因案件结果尚不确定,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3、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风险提示内容,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新增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奥园美谷”)和控股股东深圳奥园科星投资有限公司关联方于近日分别收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金融法院寄达的《应诉通知书》,具体诉讼情况如下:
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受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3)津02民初149号
1.1案件原告和被告: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被告一: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二:重庆中翡岛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三:重庆中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四: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五: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六:田汉、被告七:李莉、被告八:奥园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九:广州康威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十:惠州狮峰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十一:深圳奥园科星投资有限公司
1.2案件背景情况:
被告一、被告二分别于与被告五签订了《借款合同》,被告五依约提供借款。被告五于2019年5月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天津分公司”)分别与被告一、被告二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被告五将其对被告一、被告二持有的债权转让给华融天津分公司;华融天津分公司与被告一、被告二签订了《还款协议》,确认华融天津分公司对被告一、被告二享有的债权、债务重组方式及还款计划等。
与前述债权对应的担保:被告二提供抵押担保;被告三、被告五提供质押担保;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原告于2020年9月与华融天津分公司签订了《债权收购协议》,华融天津分公司将其对被告一、被告二的全部债权及其担保权利转让给原告。被告八、被告九、被告十、被告十一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约定对被告一、被告二的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原告认为:其受让债权后,被告一、被告二仅向原告偿还部分债务,均未完全履行债务清偿责任,其他被告亦未履行担保责任,遂诉至法院。
1.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中翡岛置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债务本金人民币168,921,900.00元及重组宽限补偿金、违约金(其中重组宽限补偿金2023年1月31日前为92,826,372.52元,自2023年2月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以未还债务本金为基数,按照24%/年计算;其中债务本金违约金2023年1月31日前为52,513,303.5元,自2023年2月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以未还债务本金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其中重组宽限补偿金违约金2023年1月31日前为20,961,882.65元,自2023年2月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以应付未付重组宽限补偿金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
(2)判令被告金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中翡岛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律师费485,000元;
(3)判令原告对被告重庆中翡岛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北碚区童家溪镇同兴北路99号(二)-1和北碚区童家溪镇同兴北路99号(一)2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在建工程【不动产证书号分别为:渝(2018)北碚区不动产权第000777729号、(2018)北碚区不动产权第000777733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诉讼请求第1项、第2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判令原告对被告重庆中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持有重庆中翡岛置业有限公司35%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诉讼请求第1项、第2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5)判令原告对被告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重庆中翡岛置业有限公司65%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诉讼请求第1项、第2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6)判令被告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田汉、李莉、奥园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康威集团有限公司、惠州狮峰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奥园科星投资有限公司对诉讼请求第1项、第2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7)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2、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受理法院:北京金融法院,案号:(2023)京74民初633号
2.1案件原告和被告: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被告一: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二: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京汉实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三:田汉、被告四:李莉、被告五:重庆市汉基伊达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六:奥园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七:深圳奥园科星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八:惠州狮峰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九:广州康威集团有限公司
2.2案件背景情况:
原债权人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业信托”)与被告一签署《信托贷款合同》。大业信托依约发放贷款。
对于上述债权,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一提供质押担保;被告五提供抵押担保;
大业信托于2017年3月与被告一、被告五签订了《债权债务重组协议》,约定了大业信托对被告一、被告五享有的债权及债务重组安排等事项。
大业信托于2020年8月与原告签订《债权收购协议》,约定原告收购大业信托对被告一及相关保证人持有的标的债权和重组债权。原担保人继续向原告提供担保;同时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被告九向原告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原告认为:签署上述协议后,被告一仅向原告偿还部分款项,尚有巨额债务未履行清偿责任,其他被告亦未履行保证责任。故特提起本案之诉。
2.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京汉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汉基伊达置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债务本金151,915,447.22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其中利息、罚息2023年1月31日前为52,195,016.37元,自2023年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还债务本金为基数,按照17.85%/年标准计算:其中复利2023年1月31日前为13,197,490.58元,自2023年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付利息、罚息、复利为基数,按照17.85%/年标准计算);
(2)判令京汉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原告所支付的律师费48.5万元以及公证费(以实际发生为准);
(3)判令被告重庆市汉基伊达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23年1月31日前为75,532,593.51元,自2023年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还债务本金为基数,按照0.05%/日标准计算);
(4)判令原告对被告重庆市汉基伊达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巴南区龙洲湾街道道角村、独龙村的抵押物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渝(2016)巴南区不动产权第000916198号】地使用权及地上附属物、在建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诉讼请求第1项、第2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5)判令原告对被告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重庆市汉基伊达置业有限公司51%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诉讼请求第1项、第2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6)判令被告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田汉、李莉、奥园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康威集团有限公司、惠州狮峰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奥园科星投资有限公司对诉讼请求第1项、第2项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7)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以上两个案件合称“信达案件”。
二、累计诉讼、仲裁进展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有关规定,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根据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已达到披露标准。同时,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及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进展情况如下:
1、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汉置业”,其为公司的关联方)定向融资计划案件
(1)案由: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
(2)原告:定向融资计划的投资人;被告:包括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凯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3)涉案金额:共65个案件,合计7,477.48万元;
(4)诉讼审理进展/结果:54个案件尚在一审审理阶段、7个案件尚在二审审理阶段,4个案件的二审生效判决为:
(i)被告京汉置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种**投资本金300万元及投资收益148,767.12元并支付违约金;被告京汉置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损失10万元;被告奥园美谷对前述京汉置业应付款项,向原告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ii)被告京汉置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范**投资本金8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被告京汉置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损失40,600元、保险费2,100元;被告奥园美谷对前述京汉置业应付款项,向原告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iii)被告京汉置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赵**投资本金14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14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7日起至2022年3月1日止,按年利率9.5%计算)及违约金;被告京汉置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7万元、保险费2,268.73元;被告奥园美谷对前述京汉置业应付款项,向原告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iv)被告京汉置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衣**投资本金36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36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6日起至2022年2月28日止,按年利率9.5%计算)及违约金;被告京汉置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损失17.28万元、保险费5,823.08元;被告奥园美谷对前述京汉置业应返还投资本金款项向原告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5)诉讼执行情况:奥园美谷尚未收到执行相关的司法文书、材料。
(6)司法冻结情况:冻结资金208.34万元;累计冻结公司持湖北金环绿色纤维有限公司股权,冻结股权对应金额约2,140万元。
2、其他诉讼、仲裁案件: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其他说明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信达案件尚未进入开庭审理阶段。公司收到信达案件的《应诉通知书》后积极联系了原告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获悉信达对公司为关联方京汉置业及其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债务均提起了诉讼(以下简称“信达其他案件”),并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其中对公司的诉讼保全措施:经查询,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和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均冻结公司持联合领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51%股权;对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的部分诉讼保全措施:具体详见2023年3月25日、2023年4月1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再冻结的公告》《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股份被司法再冻结、轮候冻结的公告》《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股份被司法冻结、轮候冻结的公告》。目前公司尚未收到信达其他案件的司法文书或材料。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本次新增的信达案件以及尚未收到诉状的信达其他案件构成了重大诉讼事项,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年度业绩造成较大影响,公司将对2022年业绩预告进行修正。具体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2022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2、关于京汉置业定向融资计划案件,公司于2021年度按照预期损失率80%计提或有负债及营业外支出1.68亿元,根据本次诉讼进展情况,其对2022年度业绩影响为减少营业外支出约1,635.12万元;其他累计尚未判决、裁决或尚未终审的案件,因案件结果尚不确定,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按照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或临时公告中披露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
六、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收到信达其他案件的诉状,具体诉请和涉诉金额尚不能确定,其对公司本期或期后的具体影响及公司应承担的具体责任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若公司最终为信达案件承担担保责任,则可能会因为控股股东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存在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9.8.1条、第9.8.2条规定情形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根据京汉置业定向融资计划案件的二审生效判决,公司需为此承担相应的连带给付责任,同时案件存在司法冻结。被强制执行阶段如发生强制划扣或司法拍卖,公司可能会因为控股股东关联方京汉置业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4、根据公司及子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信达案件及后续其他案件可能会导致与其他金融机构交叉违约,其他金融机构是否会采取措施以及采取何种措施尚有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对后续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前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000615证券简称:奥园美谷公告编号:2023-023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2、前次业绩预告情况:公司于2023年1月30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2022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11,300万元-16,800万元;预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为亏损15,500万元-23,000万元。
3、修正后的业绩预告
注:扣除后营业收入,是指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
二、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公司已就业绩预告修正情况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预沟通,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反馈对本报告期的业绩预告修正及对年度报告审计意见类型的影响尚在评估过程中。
三、业绩修正原因说明
业绩变动的主要原因为公司根据新增重大诉讼事项补充计提或有担保责任等相关准备金(属于非经常性损益)及对部分业务收入适用的会计政策进行修正。
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起诉的两个案件,以及获悉信达同步起诉了其收购其他债权人的债务,导致涉及公司或有担保责任等事项发生较大变化,对公司本年度业绩造成较大影响。基于审慎性原则,针对公司可能承担或有担保责任等事项的预计损失,计提预计负债约102,075.71万元,根据上述事项对当期业绩影响进行更新调整,致使本报告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亏损较业绩预告披露时大幅增加。
公司业绩预告后,本着遵循谨慎性原则,结合业务实际情况对本期部分销售合同就公司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进行重新认定,将部分业务收入确认由总额法更正为净额法,调减部分营业收入,致使本报告期营业收入较业绩预告披露时减少1.4亿。
四、风险提示
1、本次业绩预告修正相关财务数据是公司基于目前掌握的信息初步测算的结果,未经审计机构审计,与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最终数据可能存在差异。2022年度具体财务数据以公司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2、本次业绩预告修正相关财务数据是基于公司已收到的法院应诉通知书,并基于审慎性原则进行评估和测算,但因目前尚未收到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起诉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其他诉状,其他诉状的诉请和涉诉金额等具体事项尚具有不确定性。若公司在2022年度报告披露前收到其他案件的应诉通知书,可能需增加预计负债计提金额,将导致公司2022年度亏损金额进一步增加,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根据本次业绩预告修正后财务数据,预计公司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17,000万元至63,000万元,即期末净资产亦有可能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9.3.1条规定,若2022年度经审计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负值,公司股票将在2022年年度报告披露后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触及第9.3.1条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股票也可能将在2022年年度报告披露后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最终会计处理结果、影响金额等以审计机构出具的2022年年度审计报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4、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预计公司2022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也为负值,若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9.8.1条规定的情形,公司股票将在2022年年度报告披露后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最终审计意见以审计机构出具的2022年年度审计报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5、若同时触及退市风险警示、其他风险警示的相关情形,公司股票将在2022年年度报告披露后被叠加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6、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业绩预告修正给广大投资者带来的影响表示诚挚的歉意,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前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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