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国证监会开具的《关于核准福州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批准〔2019〕2829号),瑞芯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人民币普通股(A股)不得超过4,200亿港元,发行价为9.68元/股,募资总额为40,656.00万余元,扣减发行费6,953.89万余元后,募资净收益为33,702.11万余元。该募资已经在2020年2月3日所有及时,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2月4日对于该募资及时情况进行检审,并提交了天健验字〔2020〕15号《验资报告》。
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下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规及行政规章的需求,兴业证券做为瑞芯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承销商,现将2022年度不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所示:
一、持续督导工作职责
兴业证券原委任黄超老先生、施娟女性出任瑞芯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新项目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黄超老先生、施娟女性依次因工作调动,无法再继续出任企业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确保持续督导相关工作的有序开展,兴业证券确定由保荐代表人金晓锋老先生、胡皓老先生继续履行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新项目不断督导职责。
二、保荐代表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查的现象
依据《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兴业证券对2022年度持续督导期内上海证券交易所公示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先或过后审查,对信息公开文件信息内容包括文件格式、履行法定程序进行了检查,并把有关文件内容和对外开放公布信息内容展开了比照。兴业证券觉得瑞芯微已按相关规定开展信息公开主题活动,公布具体内容真正、精确、详细、立即,不会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企业存不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交易所有关标准要求需向证监会和上海交易所汇报的事宜
经核实,瑞芯微在此次持续督导环节当中存有按《保荐办法》及上海交易所有关标准要求需向证监会和上海交易所汇报的事宜。
兴业银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有关
瑞芯微电子器件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承销汇总报告
兴业银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兴业证券”)做为瑞芯微电子器件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瑞芯微”或“上市企业”,旧名称“福州市瑞芯微电子器件有限责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承销商,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兴业证券对瑞芯微的持续督导时间是在该上市企业发售当初以及后2个完整的会计期间,瑞芯微于2020年2月7日起在上海交易所上市,其持续督导期是2020年2月7日至2022年12月31日,现兴业证券对瑞芯微的持续督导时限己满,兴业证券根据法律法规,出示本证券承销汇报总结。
一、承销商及保荐代表人服务承诺
1、证券承销汇总报告和证明材料以及相关信息内容不会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销商及保荐代表人对信息的真实性、精确性、完好性负法律责任。
2、本组织和本人自行接纳证监会对证券承销汇总报告相关事宜开展的所有咨询和调研。
3、本组织和本人自行接纳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所采取的监管方案。
二、承销商基本概况
三、上市公司基本概况
四、证券承销工作概述
(一)敬业强烈推荐环节
兴业证券多方协调各中介服务参加证劵发行上市相关工作,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对企业开展财务尽职调查和谨慎审查,组织编制申报文件并提交强烈推荐文档;递交强烈推荐文档后,积极配合证监会的数据审核,机构外国投资者及其它中介服务对证监会的建议开展回应;依照证监会的需求对有关此次证劵发行上市的特殊事项展开财务尽职调查或审查,并和证监会进行系统沟通交流;依照证交所上市规则的需求,向证交所递交强烈推荐股票上市所规定的有关文件,也证监会办理备案。
(二)持续督导环节
兴业证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证监会、上海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诚信友善、勤勉尽责,持续督导瑞芯微执行有关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分派保荐代表人负责持续督导工作中。承销商及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内主要工作内容包含:
1、督查企业健全人事制度,有效落实避免大股东、控股股东、别的关联企业违反规定占有企业资金制度;有效落实避免执行董事、公司监事、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损害公司利益的内部控制制度;
2、督查企业有效落实建立健全确保关联方交易公允性和合规制度;
3、密切关注企业募资的资金存放、项目投资项目的实施推动事宜,对变动、应用募资项目投资等事宜发布审查建议;
4、密切关注公司对外担保和关联方交易等事宜;
5、密切关注企业市场环境、业务流程情况及经营情况,包含行业发展趋势、国家产业政策和趋势的转变、主营及运营模式的改变、营运资本的合理化及经营效益的稳定等;
6、定期检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提交监督检查汇报,与企业相关部门和员工进行采访,及时与证监会、上海交易所申报募资储放与所使用的审查建议、持续督导监督检查文件和持续督导年度工作报告书等相关材料;
7、高度关注并督查企业和公司股东执行有关服务承诺;
8、审查信息公开文件和有关文件。
五、执行证券承销岗位职责期内所发生的重大事情及处理结果
持续督导期内,承销商原分派黄超老先生、郭庆老先生协助负责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新项目持续督导工作中。
因原保荐代表人工作调动缘故,兴业证券依次委任施娟女性、金晓锋老先生、胡皓老先生接任原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瑞芯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工程项目的持续督导工作中。截止到2022年12月31日,瑞芯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工程项目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金晓锋老先生、胡皓老先生。
六、对上市公司相互配合证券承销工作概况的解释及点评
在持续督导期内,上市企业能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法规和规矩的规定规范运作,并立即、清晰地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公开。针对持续督导阶段的重大事项,上市企业可以及时联系承销商并和承销商沟通交流,依照承销商的需要提供有关文件等。企业可以紧密配合承销商及保荐代表人的监督检查、持续督导学习培训等方面的工作,为承销商执行不断督导职责带来了必须的条件及便捷,相互配合证券承销工作中状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加证劵发行上市、持续督导有关工作状况的表明及点评
在敬业强烈推荐环节,上市企业聘用的证券服务机构可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出示技术专业建议,并紧密配合承销商的协调管理审查工作中。
在持续督导环节,上市企业聘用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依据交易所的规定立即出示有关文件,提起技术专业建议。上市企业聘用的证券服务机构皆能勤勉尽职地执行分别的岗位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查的结论性意见和建议
依据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承销商对瑞芯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售日起至持续督导完毕号在交易中心公示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先审查及过后立即审查,对信息公开文件信息内容包括文件格式、履行法定程序进行了检查。
2022年6月,瑞芯微因未能及时执行临时性公布责任,得到了福建证监局对企业所采取的责改的监管具体措施。遭受福建证监局监管方案后,本承销商积极主动催促上市企业开展内部结构整顿以提升信息公开品质、健全信息公开工作中。
除了上述事宜外,瑞芯微在承销商持续督导期限内的信息披露工作中合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会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查的结论性意见和建议
根据对企业募资储放与应用情况开展用心审查,承销商觉得瑞芯微严格执行证监会、上海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应用募资,并立即、真正、精确、详细执行有关信息公开工作中,不会有违规募资的情况。截止到2022年12月31日,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资项目已经结项,募集资金专户停止使用,企业已申请结束募集资金专户的注销办理手续。
十、证监会、证交所标准的其他事宜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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