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466证券简称:金科环境公示序号:2023-010
本公司董事会及整体执行董事确保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什么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好性依规负法律责任。
核心内容提醒:
●案子所处诉讼阶段:一审环节
●上市企业所处被告方影响力:被告人
●涉案人员金额:上诉人诉请累计约金额为33,178,787.89元及利息损失405,962.92元。
●对上市公司损益表带来的影响:本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将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型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因为最后起诉结论存在不确定性,现阶段无法预计对企业今天或过后盈利的危害,对企业今天盈利或过后盈利危害以最后判决结论及会计年度审计报告确定的结论为标准。
一、此次起诉基本概况
2021年11月,金科环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企业”)接到有关中节能水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节能”)起诉公司的《起诉状》〔(2021)黔0103民初23474号〕等相关资料,中节能以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为理由将企业起诉至贵阳市云岩区法院,诉请累计约金额为33,178,787.89元。
公司在2021年11月19日对此案明确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将此案移交至贵阳市市中级人民法院所管。2021年11月30日,贵阳市云岩区法院做出裁定书,驳回申诉企业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2021年12月9日,公司也管辖权异议上诉至贵阳市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1月25日,贵阳市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管辖权异议起诉,维系原判决。2022年2月28日,公司收到贵阳市云岩区法院送达中节能增加诉讼请求申请报告,得知中节能进一步要求金科环境赔付利息损失405,962.92元。此案于2023年1月13日开庭审理。
实际详细公司在2021年11月1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址(www.sse.com.cn)公布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示序号:2021-031)以及企业公布的定期报告。
二、此次起诉工作进展
2023年4月12日,公司收到贵州贵阳市云岩区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黔0103民初23474号〕,判决如下:
1、被告人金科环境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上诉人中节能水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付款项26,337,961.95元并支付相对应利息(贷款利息以26,337,961.95元为基准,从2021年10月14日起止以上账款结清之日止,按一年期LPR测算);
2、驳回申诉上诉人中节能水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请。
三、此次起诉事宜对企业的危害
本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将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型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因为最后起诉结论存在不确定性,现阶段无法预计对企业今天或过后盈利的危害,对企业今天盈利或过后盈利危害以最后判决结论及会计年度审计报告确定的结论为标准。
企业将高度关注该事项,依规认为本身合法权利,采用相关法律法规对策,切实保障企业声誉和股东利益。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按照要求立即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烦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科环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
2023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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