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32证券简称:浙江新能公示序号:2023-010
本公司董事会及整体执行董事确保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什么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好性负法律责任。
浙江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企业”)于2023年3月27日接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对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吴荣辉、王树乾、张利、杨立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认定书〔2023〕20号)(下称“警示函”),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浙江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吴荣辉、王树乾、张利、杨立平:
核查,浙江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企业)及相关负责人存有下列违反规定事宜:
一是公司和关联企业浙江省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下称代理记账公司)金融业协议书到期时未能及时执行决策制定和信息披露义务,且有关决定经股东会否定后企业仍不断与代理记账公司产生关联方交易,超期6月才经股东大会审议根据。二是企业子公司与关联企业浙江省浙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一同开设浙能绿能新能源技术(甘肃宁东能源化工基地)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出资额度做到公布规范,但企业未能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背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要求,不符《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证监会公示〔2018〕29号)第七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当时任职老总吴荣辉、当时任职总经理王树乾、董事长助理张利、财务主管杨立平违背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四十一条要求,对于该违规操作担负主责。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区确定对企业、吴荣辉、王树乾、张利、杨立平各自采用出示警示函的监管具体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征信系统。公司及相关负责人要充分汲取教训,提升有关法律法规学习培训、提升规范运作观念,保证信息公开的实际、精确、详细,并且在接到本裁定书的时候起10个工作日后向我局递交书面形式整改方案,避免将来再次出现该类违规操作。
如对该监管对策不服气,可以从接到本裁定书的时候起60日内向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明确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还可在接到本裁定书的时候起6个月向有地域管辖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行政复议与诉讼期间,以上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有关表明
接到《警示函》后,公司及相关负责人十分重视并进行认真的自纠自查与分析,认真反思工作中的不足和不足,充足汲取教训,强化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课程的学习,加强规范意识,提高企业管理以及规范运作水准。此次行政监管措施认定书也不会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管理行为。
特此公告。
浙江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
2023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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