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93证券简称:闽东电力公示序号:2023临-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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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此次诉讼事宜审理的相关情况
福建闽东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企业”)子公司航空航天闽箭新能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航空航天闽箭企业”)全资子公司航空航天闽箭新能源技术(霞浦)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航空航天闽箭霞浦企业”)和北京万源工业有限公司(下称“北京市万源企业”)产生合同纠纷案,北京市万源公司为福州市监察委员会提到仲裁请求,航空航天闽箭霞浦企业在接到诉讼消息后提到反请求。近日,公司收到福州市监察委员会《裁决书》(案号(2020)榕诉讼566号),对彼此异议作出法院裁判。
二、相关此案的相关情况
(一)诉讼多方被告方
申请者(反请求被上诉人):北京市万源工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反请求申请者):航空航天闽箭新能源技术(霞浦)有限责任公司
(二)仲裁请求
申请者(反请求被上诉人)要求:
1、被上诉人向申请者支付合同尾款3322.40万余元;
2、被上诉人向申请者付款逾期付款的合同违约金796万余元。
3、仲裁费由被上诉人负责。
被上诉人(反请求人申请者)要求:
1、申请者向被上诉人赔付其未完全履行合同规定对风力发电场小型风力发电机器的维修费44943000元(已扣除没付合同价款33224000元)。
2、申请者向被上诉人赔付可用率没有达到合同规定标准化的合同违约金2539240元。
3、申请者向被上诉人赔付发电能力损害【用电量损害以风力发电场上网电价价钱(目前为每1kWh0.61元)为基准,并且从2017年6月17日起依据发电能力损害数,测算至小型风力发电机器设备最后工程验收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7月7日止的发电能力损害值为100538.78MW·h,发电能力损害所导致的费用为61328655.8元】。
4、申请者向被上诉人赔付此案评定、鉴定费用1038000元。
5、此案诉讼反请求仲裁费用由申请者压力。
(三)诉讼的事实和理由
2012年12月12日,航空航天闽箭企业和北京万源公司签订《霞浦闾峡风电场(40MW)工程风力发电机组设备采购商务合同》,合同规定航空航天闽箭企业向北京万源公司采购20台2.0MW小型风力发电,及其配套设施中间视频监控系统和专用吊具,合同书总价格rmb15920万余元。风机安装完成后,风力发电场自打转到商业服务运行至今,故障率比较高,机器设备可利用率小于同业竞争水准,用电量受影响,北京市万源企业未及时对问题机器设备进行处理、更换手机,根据考虑到后面风机维护保养、拆换等可变性,航空航天闽箭企业延缓付款剩余的部分机器设备账款。2020年8月21日,北京市万源公司为福州市劳动仲裁委明确提出申请劳动仲裁,要求:1.申请依规裁定航空航天闽箭新能源技术(霞浦)有限责任公司向北京万源企业支付合同尾款rmb3322.40万余元;2.申请依规裁定航空航天闽箭新能源技术(霞浦)有限责任公司向北京万源企业付款逾期付款的合同违约金796万余元。2020年12月15日,航空航天闽箭新能源技术(霞浦)有限责任公司向福州市劳动仲裁委提到反请求,要求:1.万源工业有限公司向航空航天闽箭新能源技术(霞浦)有限责任公司赔付可用率合同违约金rmb238.80万余元;2.万源工业有限公司向航空航天闽箭新能源技术(霞浦)有限责任公司退回5#、6#、9#、18#、20#号小型风力发电的机器款3980万余元。3.北京市万源工业有限公司向航空航天闽箭新能源技术(霞浦)有限责任公司赔付发电能力损害,暂计至2020年6月16日止的发电能力损害789.88万余元。4.规定北京市万源工业有限公司对整场风电机组执行完全免费维护保养责任直到所有风电机组最后检验合格。此外,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5日判决审理第三人对北京万源工业有限公司所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特定北京金诚同达法律事务所为管理员。依据管理人的申请办理,2021年1月15日,福州劳动仲裁委对此案要求和反请求做出中止审理。
2022年4月14日,航空航天闽箭新能源技术(霞浦)有限责任公司变动反请求为:1、申请者向被上诉人赔付其未完全履行合同规定对风力发电场小型风力发电机器的维修费44943000元(已扣除没付合同价款33224000元)。2、申请者向被上诉人赔付可用率没有达到合同规定标准化的合同违约金2539240元。3、申请者向被上诉人赔付发电能力损害【用电量损害以风力发电场上网电价价钱(目前为每1kWh0.61元)为基准,并且从2017年6月17日起依据发电能力损害数,测算至小型风力发电机器设备最后工程验收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7月7日止的发电能力损害值为100538.78MW·h,发电能力损害所导致的费用为61328655.8元】。4、申请者向被上诉人赔付此案评定、鉴定费用1038000元。5、此案诉讼反请求仲裁费用由申请者压力。
2023年2月16日,福州劳动仲裁委开庭审判此案。
三、裁定状况
福州市监察委员会于2023年3月31日案件事实作出法院裁判如下所示:
1、申请者北京市万源工业有限公司应当本裁定做出之日起10日内向型被上诉人航空航天闽箭新能源技术(霞浦)有限责任公司赔付冲抵后技术改造维修费用损害44943000元。
2、申请者北京市万源工业有限公司应当本裁定做出来日起10日内向型被上诉人航空航天闽箭新能源技术(霞浦)有限责任公司赔付评定、鉴定费用损害622800元。
3、申请者北京市万源工业有限公司应当本裁定做出之日起10日内向型被上诉人航空航天闽箭新能源技术(霞浦)有限责任公司赔偿损失2539240元。
4、驳回申请人北京市万源工业有限公司的许多诉讼本要求。
5、驳回申诉被上诉人航空航天闽箭新能源技术(霞浦)有限责任公司别的诉讼反请求。
6、此案本要求受理费135587元,处置费5000元,总计140587元。由申请者北京市万源工业有限公司压力28117元,由被上诉人航空航天闽箭新能源技术(霞浦)有限责任公司压力112470元。此案反请求受理费341582元,处置费5000元,总计346582元。由申请者北京市万源工业有限公司压力173291元,由被上诉人航空航天闽箭新能源技术(霞浦)有限责任公司压力173291元。申请者北京市万源工业有限公司需在执行时把冲抵后60821元迳交给被上诉人航空航天闽箭新能源技术(霞浦)有限责任公司。
四、别的并未公布的起诉、诉讼事宜
截止到本公告公布日,公司及子公司不会有应公布但未公布的重大诉讼、诉讼事宜。
五、此次公示的诉讼对企业今天盈利或过后盈利的可能会影响
此次诉讼事宜预计提升今年和今后期内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纯利润总计18937680元(随固资折旧费用逐步推进)。
六、备查簿文档
福州市监察委员会《裁决书》(案号(2020)榕诉讼566号)。
特此公告。
福建闽东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
2023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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