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3年7月24日15:30开始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7月24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7月24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绍兴市延安东路558号)
(3)会议召开的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吴海明先生
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0人,代表股份85,445,9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5732%;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0人,代表股份85,196,0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5.4984%,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0人,代表股份249,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8%。
3、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子公司投资建设原料药集聚提升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5,260,4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29%;反对185,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7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829,9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7963%;反对185,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03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5,260,4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29%;反对185,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7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需特别决议通过,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829,9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7963%;反对185,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03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李波、张灵芝两名律师出具以下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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