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7月24日(周一)14:00起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7月24日;
其中,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7月24日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7月24日9:15至2023年7月24日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新庆路28号会议室(协鑫能源中心)。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朱钰峰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935,226,79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7.611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779,617,44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8.026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155,609,35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9.5858%。
2、中小股东(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4人,代表股份155,609,35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9.585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4人,代表股份155,609,35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9.5858%。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截至2023年
5月31日)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34,875,4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24%;反对26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6%;弃权8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5,258,05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42%;反对267,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21%;弃权8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37%。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同意的股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杨君珺律师、杨博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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