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我公司”)于2023年6月12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3〕第261号)(以下简称“关注函”), 经公司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就关注函中所涉及事项逐一进行认真分析与核查,前期已对《关注函》部分问题进行了回复,具体详见公司2023年7月6日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部分问题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8)。现就关注函中第3题回复如下:
3. 2022年5月20日,你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对外关联担保预计的议案》。请你公司:
(1)明确2022年度对外关联担保授权期限,2023年度对外关联担保议案被否决是否导致你公司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6.1.10条的有关规定。
公司回复:
上述对外担保行为发生当时,公司已按照对下属公司担保履行了相应的审批及信息披露程序,之后因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化,导致上述担保转为对关联方的关联担保,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6.1.10条的相关规定,公司在2021年度股东大会按照对外关联担保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对外关联担保预计的议案》,担保期限、担保余额、发生时点的审议程序等详见下表:
单位:万元
注1:该笔担保发生时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后经第八届董事会2017年第二次会议及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及担保授权的议案》,已经补充履行了审议程序。
注2:该笔担保发生时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后经第八届董事会2016年 第二次会议及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6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及担保授权的议案》,已经补充履行了审议程序。
公司因出售子公司股权导致上述担保转变为对外担保,于九届董事会2021年第一次会议及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对外关联担保预计的公告》(披露时间:2021年4月30日), 公告内容主要为:保证人的担保方式在担保合同下提供的担保为连带担保责任,保证范围在担保合同项下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债务在主合同下应向债权人偿还或支付本金、利息、复利、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主合同债务人履行主合同项下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本次担保议案中并不存在新增担保,均为历史过往形成所延续,截至目前为止上述担保金额均在审批额度内,担保期限均在审批期限内。虽然未能获得年度股东大会及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但并不能因此而否定既往已经审议通过的的相关议案,亦不能免除公司可能因被担保人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而应承担的担保责任。
鉴于此,公司认为未违反《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6.1.10条的有关规定。
(2)说明你公司针对议案被否拟采取的解决措施,是否可能导致你公司触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9.8.1条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公司回复:
针对议案被否,公司下一步将充分考虑小股东建议,加快相关问题的解决,提振投资者信心;同时,加快推进华北投资股权变更手续,积极与被担保人、反担保人及相关银行沟通,争取尽快解除公司因出售子公司导致的对外担保行为。
公司2023年度对外关联担保议案中不存在新增担保,均为历史过往形成所延续。该等对外担保行为发生当时,公司已按照对下属公司担保履行了相应的审批及信息披露程序,之后因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化,公司在2021年度按照对外关联担保履行了相应的审批及信息披露程序。公司2023年度对外关联担保议案虽未能获得2022年度股东大会及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但并不能因此否决前期已经通过审议的相关议案。鉴于此,公司认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9.8.1条第(二)项之规定而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特此回复。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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