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05证券简称:汇通能源公示序号:临2023-021
本公司董事会及整体执行董事确保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什么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好性负法律责任。
核心内容提醒:
●每一股比例
A股每一股红股0.1元
●有关日期
●多元化分红送转:否
一、根据分配原则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此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3年3月27日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二、分配原则
1.派发本年度:2022年本年度
2.分配目标:
截止到证券登记日在下午上海交易所收盘后,在我国证劵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册的我们公司公司股东。
3.分配原则:
此次股东分红以方案实施前企业总市值206,282,429股为基准,每一股派发现金红利0.1元(价税合计),总共派发现金红利20,628,242.90元。
三、有关日期
四、分派实施细则
1.实施细则
(1)无尽售标准流通股本市场红利授权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利用其资金结算系统软件向证券登记日上海交易所收盘后在册并且在上海交易所各VIP办了指定交易股东发放。已申请指定交易的投资人可在收益派发日则在指定证券公司领到红股,未办指定交易股东收益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存放,待申请办理指定交易之后再进行发放。
(2)派派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日上海交易所收盘后在册公司股东股票数,按比例分配立即记入股东账户。
2.自己派发目标
公司控股股东藏区德锦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郑州通泰万合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企业)的红股由我们公司立即发放。
3.缴税表明
(1)针对持有公司无尽售标准流通股本的法人股东和证券基金:依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务[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务[2012]85号)等相关规定,持仓时限在1月之内(含1月)的,具体计征税率为20%;持仓时限在1个月左右至1年(含1年)的,具体计征税率为10%;持仓时限超出1年,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税。
此次股东分红暂时不代扣个税,具体派发红股rmb0.1元/股,个人和证券基金出让个股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其持仓时限测算应纳税所得额,由券商等股权托管机构从资金帐户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然后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划付我们公司,由我们公司向税务机关申请交纳。
(2)针对达标境外企业投资人(“QFII”)公司股东:依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47号)的相关规定,企业依照10%税率统一代收代缴所得税,此次股东分红缴税后具体派发现金红利金额为0.09元/股。如有关公司股东认为所取得的股权收益收益必须享有税收协定(分配)待遇,可以按照要求在获得股权收益后自主向税务机关申办。
(3)对于一般投资者和公司股东:我们公司不代收代缴企业所得税,具体派发现金红利金额为0.1元/股,对其按税收法律法规自主确定是否需在本地缴纳税款。
五、相关资询方法
有关此次权益分派事宜,请根据下列联系电话资询:
联络单位:上海市汇通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方式:021-62560000
特此公告。
上海市汇通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
2023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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