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序号:临2023-017
A股编码:601166A股通称:兴业
认股权证编码:360005、360012、360032认股权证通称:兴业银行优1、兴业银行优2、兴业银行优3
可转换债券编码:113052可转换债券通称:兴业银行可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整体执行董事确保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什么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好性担负某些及法律责任。
核心内容提醒:
●总计股权转让状况:截止到2023年3月31日,总计已经有rmb1,800,000元兴业银行可转债变为我们公司A股优先股,因股权转让产生的股权总数累计为72,905股,占兴业银行转债转股前我们公司已发售优先股股权总额0.00035%。
●未股权转让可转换债券状况:截止到2023年3月31日,并未股权转让的兴业银行可转债总金额rmb49,998,200,000元,占兴业银行可转债发售总产量比例为99.9964%。
●该季度股权转让状况:自2023年1月1日到2023年3月31日期内,一共有rmb264,000元兴业银行可转债变为我们公司A股优先股,因股权转让产生的股权数量达到10,728股。
一、可转债发行发售概述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批准〔2021〕3927号)审批,兴业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我们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发行50,000万多张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下称可转换债券、兴业银行可转债),每一张颜值rmb100元,发售总金额500亿人民币,时限6年,息票率第一年为0.2%、第二年为0.4%、第三年为1.0%、第四年为1.5%、第五年为2.3%、第六年为3.0%。
经上海交易所自律监管认定书〔2022〕13号文允许,我们公司500亿人民币可转换债券于2022年1月14日起在上海交易所竞价交易,可转债通称“兴业银行可转债”,交易代码“113052”。
依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承诺,兴业银行可转债自2022年6月30日起可转换为我们公司A股普通股票。兴业银行可转债现阶段转股价格为24.48元/股。
二、可转换债券此次股权转让状况
自2023年1月1日到2023年3月31日期内,一共有rmb264,000元兴业银行可转债变为我们公司A股优先股,因股权转让产生的股权数量达到10,728股。截止到2023年3月31日,总计已经有rmb1,800,000元兴业银行可转债变为我们公司A股优先股,因股权转让产生的股权总数累计为72,905股,占兴业银行转债转股前我们公司已发售优先股股权总额0.00035%。
截止到2023年3月31日,并未股权转让的兴业银行可转债总金额rmb49,998,200,000元,占兴业银行可转债发售总产量比例为99.9964%。
三、股本变动状况
企业:股
四、别的
联络单位:兴业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方式:0591-87824863
特此公告。
兴业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
2023年4月3日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兴业银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兴业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2年度持续督导本年度报告
经中行银保监会下达的《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兴业银行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银保监局复〔2021〕661号)准许及其中国证监会(下称“证监会”)下达的《关于核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批准〔2021〕3927号)审批,兴业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企业”或“兴业”)于2021年12月27日发行了50,000万多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个颜值100元,募资总额为50,000,000,000.00元,扣减发行费(未税)80,027,358.49元,具体募资净收益为49,919,972,641.51元。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2年1月1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售。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兴业银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列统称“联席会承销商”)出任本次发行的联席会承销商。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下称“《保荐办法》”),由联席会承销商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中。依据《保荐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联席会承销商出示本持续督导本年度报告。
一、持续督导工作概况
二、信息公开审查状况
依据证监会《保荐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联席会承销商对兴业2022年持续督导期内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先审查或过后立即审查,对信息公开文件信息内容包括文件格式、履行法定程序进行了检查,并把有关文件内容和对外开放公布信息内容展开了比照。联席会承销商觉得,兴业依照证劵监督机构的有关规定开展信息公开主题活动,依规公布对外公布各种信息公开文档,确保各项工作重大信息的公布真正、精确、详细、立即、合理,不会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企业存不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交易所有关标准要求需向证监会和上海交易所汇报的事宜
经核实,兴业在此次持续督导环节当中存有按《保荐办法》及上海交易所有关标准要求需向证监会和上海交易所汇报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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