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11证券简称:*ST必康公告编号:2023-08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23年5月11日,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延安必康”)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向法院申请预重整的议案》,为避免公司债务风险及经营风险的进一步恶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预重整。公司申请预重整的相关事项详见公司2023年5月12日披露的《关于拟向法院申请预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3)。
2、2023年5月12日,公司收到《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2023)陕06破申3号,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受理对公司进行预重整。法院决定对公司进行预重整,不代表公司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后续公司是否能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目前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关于公司进入重整程序的相关法律文书。
3、近日,公司收到《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2023)陕06破申3号之一、(2023)陕06破申3号之四、《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编制的管理人名册中指定陕西摩达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破产预重整一案临时管理人。
4、公司已触及终止上市情形,不论本次预重整是否成功,不影响公司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法院受理预重整申请的进展
2023年5月11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向法院申请预重整的议案》,公司因2021、2022年年度财务报告连续两年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公司已经触发深交所上市公司退市条件,公司主要业务之一医药板块近两年经营都处于非正常状态,到期债务无法偿付现金流枯竭的困境。同时,公司加之因信息披露等处罚问题引发数量巨大的民事赔偿诉讼,且当下财产变现困难,无法清偿涉诉诉讼赔款。
综上,公司认为通过重整能够避免公司债务风险及经营风险的进一步恶化,依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规程(实行)》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公司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进行预重整。
2023年5月12日,公司收到《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2023)陕06破申3号,同意受理公司的预重整申请。
近日,公司收到《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2023)陕06破申3号之一、(2023)陕06破申3号之四。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编制的管理人名册中指定陕西摩达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破产预重整一案临时管理人。
(一)《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2023)陕06破申3号之一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编制的管理人名册中指定陕西摩达律师事务所担任必康公司破产预重整一案临时管理人。
临时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严格履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试行)》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具体如下:
1、全面调查债务人的基本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涉诉涉执情况,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向全体债权人披露;
2、查明债务人是否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
3、监督债务人自行管理的营业事务和督促债务人履行预重整期间的各项义务;
4、明确重整工作整体方向,组织债务人与其出资人、债权人、(意向)重整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协商拟定预重整方案;
5、基于预重整的需要,指导和协助债务人引进重整投资人;
6、接受本院的监督并定期向本院报告预重整工作进展;
7、根据情况向本院提交终结预重整程序的申请或预重整工作报告;
8、本院认为临时管理人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2023)陕06破申3号之四主要内容如下:
2023年5月15日,本院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编制的管理人名册中指定陕西摩达律师事务所担任延安必康破产预重整一案临时管理人。管理人成员如下:
专家顾问:傅瑜,陕西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组长:李小峰,陕西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成员:薛可欣,陕西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何昆标,陕西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珂,陕西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珊,陕西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田延新,陕西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许婧,陕西摩达律师事务所破产专员;
刘维,陕西摩达律师事务所破产专员。
(三)《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于2023年5月12日根据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决定受理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预重整一案,并于2023年5月15日指定陕西摩达律师事务所担任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即日起至破产重整程序终结之日,你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1、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2、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3、自本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本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本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启动预重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规程(实行)》相关规定,如法院依法决定对公司进行预重整并指定临时管理人,临时管理人及公司将在预重整期间启动相关工作。法院决定对公司进行预重整,不代表公司正式进入重整程序。
公司进入预重整程序,有利于提前启动债权申报与审查、资产调查与评估等工作,有利于公司与债权人、意向重整投资人等进行沟通和征询意见,协商研究重整方案,提高后续重整工作效率及重整计划草案表决通过成功率。
预重整期间,公司将积极主动配合法院及预重整管理人开展工作,依法履行债务人的法定义务,在平等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积极与各方共同论证解决公司债务问题和未来经营发展问题的方案,推进公司重整工作进展;同时,公司将积极做好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确保公司经营活动稳定开展。
公司已触及终止上市情形,不论本次预重整是否成功,不影响公司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三、风险提示
1、公司股票交易自2022年7月1日开市起已经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2023年4月29日,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202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9.3.11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公司已触及终止上市情形,不论本次预重整是否成功,不影响公司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2、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2023)陕06破申3号之一、(2023)陕06破申3号之四;
2、《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
特此公告。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消费界所刊载信息,来源于网络,并不代表本媒体观点。本文所涉及的信息、数据和分析均来自公开渠道,如有任何不实之处、涉及版权问题,请发送邮件:Jubao_404@163.com,我们会及时处理。本文仅供读者参考,任何人不得将本文用于非法用途,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使用者自负。投诉举报邮箱:
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违者必究。
Copyright © 2012 -2023 CONSUMER TIMES. All Rights Reserved.
深圳市赢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粤ICP备14076428号粤公网安备 440307020053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