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66证券简称:苏州银行公示序号:2023-028
可转债编码:127032可转债通称:苏行可转债
行内及股东会全体人员确保信息公开具体内容的实际、精准和详细,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醒:
(一)此次股东会无否定提案的现象
(二)此次股东会不会有变动上次股东会议决议的现象
一、会议召开状况
(一)举办时长
1、现场会议举办时长:2023年5月15日(星期一)在下午15:00
2、网上投票时长:利用深圳交易所交易软件开展网上投票时间为2023年5月15日早上9:15-9:25,9:30-11:30,在下午13:00-15:00;根据深圳交易所互联网技术投票软件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5月15日9:15-15:00。
(二)会议地点:苏州园区钟园路728号(苏州市银行大厦)。
(三)举办方法:采用当场网络投票和网上投票相结合的。
(四)召集人:苏州市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行内”)股东会。
(五)节目主持人:行内老总崔庆军老先生。
(六)此次股东会的举行合乎有关法律法规和行内规章的相关规定。
二、大会参加状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公司股东法定代理人共67人,意味着有投票权股权1,561,392,509股,占行内有投票权股权数量3,494,848,442股的44.6770%。
在其中,参加现场会议股东及公司股东法定代理人33人,意味着有投票权股权1,208,570,463股,占行内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34.5815%;根据网上投票列席会议股东及公司股东法定代理人34人,意味着有投票权股权352,822,046股,占行内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10.0955%。
行内一部分执行董事、公司监事、高管人员参加和列席。江苏新天仑法律事务所对此次会议进行了印证,并提交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决议状况
此次股东会采用当场网络投票和网上投票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下列提案:
(一)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苏州市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本年度股东会工作总结报告。
(二)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苏州市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本年度监事会工作汇报。
(三)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对董事会受权计划方案的议案。
(四)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苏州市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汇报及2023年度财务计划方案。
(五)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本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六)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售二级资本债券的议案。
(七)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苏州市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本年度控股股东分析报告。
(八)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苏州市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本年度关联方交易专项报告。
(九)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一部分关联企业日常关联交易预估金额的提案。根据相关规定,涉及到本提案的相关性公司股东苏州国际发展趋势投资有限公司、苏州园区社会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张家港虹达运输有限公司、盛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吴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趋势(集团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国泰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总计持仓1,043,048,146股,对该提案依规回避表决。
(十)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苏州市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报及引言。
(十一)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选购执行董事、监事会和高管人员责任保险的议案。
(十二)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有关聘任审计工作组织的议案。
以上第六项提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公司股东所拥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2/3左右根据;其他提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公司股东所拥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1/2之上根据。
四、提案决议状况
此次股东会对提案的实际决议结论如下所示:
根据相关监管要求,此次股东会对中小股东就下列提案的网络投票问题进行独立记票,网络投票情况如下:
注:行内中小股东指除上市公司董事、公司监事、高管人员及其独立或是总计拥有行内5%之上股权股东之外的公司股东。
五、侓师开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新天仑法律事务所林晓莉侓师、董家骥侓师对此次股东会开展印证并提交了法律意见书,觉得此次股东会的招集、举办程序流程、参会工作人员资质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流程等均达到《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规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和行内规章的相关规定,此次股东会的决议结论真实有效。
六、备查簿文档
(一)此次股东会会议决议;
(二)江苏新天仑法律事务所开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市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
2023年5月15日
江苏新天仑法律事务所有关
苏州市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市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新天仑法律事务所(下称“本所”)接纳苏州市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苏州银行”或“企业”)授权委托,分派林晓莉侓师、董家骥侓师(下称“本所侓师”)参加苏州市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此次股东会”),对此次股东会的合规性开展印证,并提交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统称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华共和国现行有效法律、行政规章、规章和行政规章及其《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出示。
为提供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侓师对企业本次大会所涉及到的相关事项展开了核查,查看了本所律师认为出示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查看文件,并且对相关有关问题必须的审查和测试。
本所侓师得到公司如下所示确保,即其所提供的文件或所做阐述及确定是完整的、真正和高效的,相关正本以及上边的签名和图章真实存在,且一切可以危害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档都已向本所公布,没有任何瞒报、疏忽的地方。
在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此次股东会的招集、举办程序流程、参会工作人员资质、召集人资质及会议表决程序流程、决议结论是否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达意见,错误此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这种提案所表达的客观事实或数据信息信息真实性及精确性表达意见。
本所侓师允许将该法律意见书做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原材料,随着别的会议文件一并申报相关组织并公示。除此之外,没经本所允许,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一切别人用以所有其他目地。
本所侓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需求,依照律师业公认业务规范、职业道德和尽职履责精神实质,参加了此次股东会,并且对此次股东会的资料和客观事实展开了审查和测试,现发布法律意见如下所示:
一、此次股东会的招集、举办程序流程
1、此次股东会的招集程序流程
(1)2023年4月23日,企业第五届股东会第二次大会根据《关于召开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决议》。
(2)2023年4月25日,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股东大会通知》)。
经核实,此次股东会由董事会集结,股东会公示注明了此次股东会的会议时间、地址、召集人、举办方法、会议议题、参加主体和大会备案等事宜。
2、此次股东会的举办
此次股东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上投票相结合的举办。
此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3年5月15日在下午15:00在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苏州市银行大厦举办。现场会议由老总崔庆军老先生组织。
此次股东会的网上投票根据深圳交易所交易软件与互联网投票软件(http://wltp.cninfo.com.cn)给予互联网方式的微信投票。利用深圳交易所交易软件开展网上投票时间为2023年5月15日早上9:15-9:25、9:30-11:30,在下午13:00-15:00;根据深圳交易所互联网技术投票软件开展网上投票时间为2023年5月15日早上9:15至2023年5月15日在下午15:00期内随意时长。
经核实,此次股东会举行的实际时间、地址、的方式和《股东大会通知》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此次股东会的招集、股东会的举办程序流程合乎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列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质
1、列席会议股东及授权委托人
依据出席本次股东会公司股东(或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签字及股东法人授权书、深圳证券信息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信息数据显示,参加公司本次股东会股东及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共67人,均是截止到2023年5月5号下午收盘时,在我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在册持有企业股票股东,意味着有投票权股权1,561,392,509股,占公司有投票权股权数量3,494,848,442股的44.6770%,在其中:
参加现场会议公司股东及授权委托人33名,意味着有投票权股权1,208,570,463股,占公司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34.5815%。
参加此次股东会网上投票股东及法定代理人共34名,意味着有投票权股权352,822,046股,占公司有投票权股权总量的10.0955%。
上述情况参加此次股东会网上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给予组织认证,本所侓师不能对该等股东资质进行核实,在该等参加此次股东会网上投票的股东资格均达到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行政规章及《公司章程》要求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工作人员资质合乎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
企业一部分执行董事、公司监事和董事长助理参加了此次股东会,企业别的高管人员及其本所侓师出席了此次股东会。
经核实,参加公司本次股东会工作的人员资质均真实有效。
3、召集人资格
这次股东会系经公司第五届股东会第二次大会作出决议后,由股东会集结,合乎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集人资质真实有效。
三、此次股东会的会议事宜
(一)此次股东会的决议事宜如下所示:
1.苏州市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本年度股东会工作总结报告
2.苏州市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本年度监事会工作汇报
3.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对董事会受权计划方案的议案
4.苏州市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汇报及2023年度财务计划方案
5.有关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6.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售二级资本债券的议案
7.苏州市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控股股东分析报告
8.苏州市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关联方交易专项报告
9.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一部分关联企业日常关联方交易预估金额的提案
10.苏州市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汇报及引言
11.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选购执行董事、监事会和高管人员责任保险的议案
12.有关聘任审计工作组织的议案
(二)此次股东会报告事宜如下所示:
13.苏州市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会和执行董事履职评价汇报
14.苏州市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职工监事和公司监事履职评价汇报
15.苏州市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高级管理层和高管人员履职评价汇报
16.苏州市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独董个人工作总结
经本所侓师审查,此次股东会具体决议的事宜与股东大会通知内容一致,合乎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此次股东会的决议流程和决议结论
此次股东会采用当场网络投票和网上投票相结合的。在其中网上投票系根据深圳交易所交易软件及互联网技术投票软件向股东给予微信投票。此次股东会当场网络投票和网上投票完成后,结合公司当场网络投票统计数据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上投票有关信息,合拼汇总了当场网络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决议结论,会议表决结论如下所示:
以上第6项提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第13、14、15、16项提案无需要决议准许。以上第4、5、8、9、12项提案为危害中小股东权益的重大事情,此次股东会对中小股东的决议独立记票并公布。中小股东就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公司监事、高管人员及其独立或是总计拥有苏州银行5%之上股权股东之外的公司股东。以上第9项提案涉及到关联方交易事宜,关系公司股东苏州国际发展趋势投资有限公司、苏州园区社会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张家港虹达运输有限公司、盛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吴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趋势(集团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国泰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总计持仓1,043,048,146股,对该提案依规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决议结论如下所示:
本所律师认为,利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法出席本次大会股东对于该提案展开了决议,并当场发布决议结论,所有提案均获得根据。此次会议的决议流程和决议投票数符合规定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决议结论真实有效。
五、结果建议
总的来说,本所律师认为:此次股东会的招集、举办程序流程、参会工作人员资质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流程等均达到《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规章、《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此次股东会的决议结论真实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原件四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本法律意见书出示日为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江苏新天仑法律事务所
责任人:顾益中经办人员侓师:
林晓莉
董家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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