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监事会及全部公司监事确保公告内容不存在什么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好性依规负法律责任。
一、 职工监事的举办情形
北京市龙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企业”)第四届职工监事第十六次大会(下称“此次会议”)于2023年5月19日以现场会议融合视频会议系统方法举办,此次会议报告及有关材料已经在2023年5月12日以邮件方法送到企业整体公司监事。监事3人,具体参加公司监事3人。此次会议的集结、举行和决议程序流程合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政策法规、规章制度、行政规章和《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大会所形成的决定合理合法、合理。
二、 监事会会议决议状况
经参会公司监事决议,表决通过如下所示提案:
表决通过《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职工监事觉得,企业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已经在2022年5月19日执行结束,董事会依据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受权对企业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于员工持股计划的授于价钱作出调整,决议程序流程依法依规,合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政策法规、行政规章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整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而,允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于价格由 15.164元/股调整至14.824元/股。
决议结论:允许3票;抵制0票;放弃0票。
主要内容详细企业同一天刊登于上海交易所网址(http://www.sse.com.cn)的《龙软科技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公示序号:2023-021)。
特此公告。
北京市龙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职工监事
2022年5月20日
证券代码:688078 证券简称:龙软高新科技 公示序号:2023-021
北京市龙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于价钱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整体执行董事确保公告内容不存在什么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好性依规负法律责任。
北京市龙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企业”)于2023年5月19日举办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大会、第四届职工监事第十六次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允许结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于员工持股计划授于价钱作出调整,由15.164元/股调整至14.824元/股。详情如下:
一、此次员工持股计划授于已履行决策制定和信息公开状况
1、2021年3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提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有关提案发布了单独建议。
同一天,公司召开第四届职工监事第二次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其《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该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进行核查并提交了有关审查建议。
2、2021年3月26日,公司在上海交易所网址(www.sse.com.cn)公布了《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示序号:2021-008),结合公司别的独董委托,独董吴团结一致老先生做为征选人便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企业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提案向领导公司股东征选选举权。
3、2021年3月26日至2021年4月5日,企业对该激励计划初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册在公司内部展开了公示公告。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没有收到和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相关的一切质疑。2021年4月8日,公司在上海交易所网址(www.sse.com.cn)公布了《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示序号:2021-012)。
4、2021年4月15日,公司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其《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且于2021年4月1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址(www.sse.com.cn)公布了《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示序号:2021-015)。
5、2021年4月1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与第四届职工监事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布了单独建议,觉得授于标准早已造就,激励对象法律主体真实有效,确立的授予日符合规定要求。职工监事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册进行核查并做出了审查建议。
6、2022年4月2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大会与第四届职工监事第九次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之上事宜发布了单独建议,公司监事会对所属名册展开了审批并提交了审查建议。
7、2022 年 5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大会与第四届职工监事第十次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之上事宜发布了单独建议。
8、2023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大会与第四届职工监事第十五次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之上事宜发布了单独建议,公司监事会对所属名册展开了审批并提交了审查建议。
9、2023年5月1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大会与第四届职工监事第十六次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之上事宜发布了单独建议。
二、此次调节主要内容
1、调节理由
公司在2023年4月20日举办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并通过了《关于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此次股东分红以方案落地前企业总市值7,141亿港元为基准,每一股派发现金红利0.34元(价税合计),总共派发现金红利24,279,400.00元。2023年5月15日企业公布了《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除权日为2023年5月18日,股票除权日为2023年5月19日。
由于以上利润分配方案已执行结束,依据《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章第二条要求,如在《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员工持股计划前,及其激励对象获授员工持股计划后到所属前,企业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资、缩股或分红派息等事宜,面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授于价钱进行一定的调节。
2、调节方式
结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授于调价步骤如下:
P=P0-V
在其中:P0为调节前授于价钱;V为每一股的分红派息额;P为变更后的授于价钱。经分红派息调整,P仍需超过1。
根据上述公式计算,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于价钱=15.164-0.34=14.824元/股。
三、有关此次激励计划的实行与股东大会审议申请的激励计划有所差异的解释
除了上述调节具体内容外,此次开展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企业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结合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受权,此次调节不用再度递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股东会就此次股权激励方案员工持股计划授于价钱做出的变化,公司监事会亦发布了确立赞同的建议。
四、此次调节对企业的危害
公司本次对股权激励方案员工持股计划授于价钱的变化合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法规和《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此次调节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情况和经营业绩造成实质危害。
五、职工监事建议
职工监事觉得:企业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已经在2023年5月19日执行结束,董事会依据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受权对企业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于员工持股计划的授于价钱作出调整,决议程序流程依法依规,合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政策法规、行政规章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整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而,允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于价格由15.164元/股调整至14.824元/股。
六、独董建议
独董觉得: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授于价钱的变化合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于调价方式的相关规定,此次调整事项在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受权董事会决策的事宜范围之内,且依法履行必须的审批流程,此次授于调价合理合法、合理。决议程序流程合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大家允许企业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于价钱作出调整。
七、侓师总结性建议
北京德恒法律事务所经办人员律师认为,企业为执行此次调节已取得目前必须的准许和受权;此次调节的方式和具体内容合乎《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政策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八、手机上网公示配件
(一)第四届职工监事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二)独董有关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大会相关事宜自主的建议;
(三)北京德恒法律事务所有关龙软高新科技调节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于价钱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市龙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东会
2023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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