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整体执行董事确保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什么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好性负法律责任。
核心内容提醒:
● 此次会议是不是有无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到场状况
(一)股东会举行的时长:2023年5月18日
(二)股东会举办地点:江苏苏州市工业园区东堰里路6号八方电气设备(苏州市)有限责任公司
(三)列席会议的普通股票公司股东和修复表决权的优先股以及拥有股权状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满足《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交流会组织情况等。
此次股东会由董事会集结,老总王清华老先生组织。大会选用当场网络投票与网上投票结合的表决方式,此次会议的集结、举办、表决方式及其列席会议工作人员资质合乎《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五)董事、公司监事和董事长助理的参加状况
1、企业在位执行董事6人,参加5人,独董余海峰老先生因自身原因无法参加。
2、企业在位公司监事3人,参加3人。
3、总经理、副总、董事会秘书兼财务经理列席会议。
二、提案决议状况
(一)非累积投票提案
1、提案名字:2022年度股东会工作总结报告
决议结论:根据
决议状况:
2、提案名字: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汇报
决议结论:根据
决议状况:
3、提案名字:2022年年报及引言
决议结论:根据
决议状况:
4、提案名字: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决议结论:根据
决议状况:
5、提案名字:2022年度股东分红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应急预案
决议结论:根据
决议状况:
6、提案名字:有关一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把剩下募资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决议结论:根据
决议状况:
7、提案名字:有关聘任2023年度会计事务所的议案
决议结论:根据
决议状况:
(二)涉及到重大事情,5%下列股东决议状况
(三)有关提案决议的相关说明
此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一至提案七均是普通决议提案,已经获得列席会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投票权股权总量的1/2之上一致通过。
三、律师见证状况
1、此次股东会印证的法律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市)公司
侓师:谢嘉湖、丁逸清
2、律师见证结果建议: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招集、举办程序流程合乎《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参会工作人员资质真实有效;召集人资质真实有效;会议表决程序合法,决议过程和结果所形成的决定真实有效。
特此公告。
八方电气设备(苏州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
2023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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