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04 简称证券:博汇科技 公告编号:2023-016
北京博汇科技有限公司
部分限售股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流通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16、956、680股
● 2023年6月12日上市流通日期
1.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5月14日发布的《关于同意北京博汇科技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登记的批准》(证监会许可证〔2020〕911号),北京博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汇科技”或“公司”)首次向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2万股,并于2020年6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板上市。发行完成后,总股本为56、800、000股,其中43、935、850股,12、864、150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是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限售股。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限售股东3人,相应限售股16、956、6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8533%。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16、956、680股,自2023年6月12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限售股形成后,公司股本数量发生变化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形成以来,公司未因利润分配和公积金增加而改变股本数量。
三、本次上市流通限售股的相关承诺
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委员会上市时,限售股股东的上市流通承诺如下:
(一)公司股东、董事长孙传明对股份锁定、限售安排、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自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发行人不得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
2、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如果我通过任何方式或手段减持首次发行前的股份,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减持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发行人在发行前持有的股份总数;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第一次公开发行价格(如股息、股息、股票、资本公积金增加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除权除息处理,如下),或上市后6个月末(如不是交易日,为第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第一次公开发行价格,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此期间和承诺人确定的任期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作为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的,自首发前股份限售期届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前股份总数的25%。
5、限售期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明确披露发行人的控制安排,确保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6、发行人上市后有重大违法行为,触及退市标准的,自有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7、本人按照《证券法》减持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根据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减持发行人股份。
8、如果发行人在减持发行人股份前已经发生了除权除息事项,如分红、分红、资本公积转股本等,发行价格将相应调整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我将遵守上述承诺。如果我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前离开,我仍然应该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违反上述承诺的,股份转让前的增值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在向发行人全额支付减少收入之前,发行人有权暂时扣除应支付给我的报酬和承诺人应支付的现金股息。同时,我不得转让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我将因违反承诺而产生的收入全额交付给发行人。”
(二)公司股东、董事、总经理郭忠武对股份锁定、限售安排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自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发行人不得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
2、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如果我通过任何方式或手段减持首次发行前的股份,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减持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发行人在发行前持有的股份总数;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第一次公开发行价格(如股息、股息、股票、资本公积金增加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除权除息处理,如下),或上市后6个月末(如不是交易日,为第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第一次公开发行价格,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此期间和承诺人确定的任期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作为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的,自首发前股份限售期届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前股份总数的25%。
5、限售期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明确披露发行人的控制安排,确保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6、发行人上市后有重大违法行为,触及退市标准的,自有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7、本人按照《证券法》减持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根据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减持发行人股份。
8、如果发行人在减持发行人股份前已经发生了除权除息事项,如分红、分红、资本公积转股本等,发行价格将相应调整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我将遵守上述承诺。如果我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前离开,我仍然应该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违反上述承诺的,股份转让前的增值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在向发行人全额支付减少收入之前,发行人有权暂时扣除应支付给我的报酬和承诺人应支付的现金股息。同时,我不得转让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我将因违反承诺而产生的收入全额交付给发行人。”
(3)公司股东北京博聚睿智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博聚睿智”)对股份锁定、限售安排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自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发行人不得回购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
2、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企业通过任何方式或手段减持首次发行前股份的,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减持股份的数量不得超过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总股份;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第一次公开发行价格(如股息、股息、股票、资本公积金增加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除权除息处理,如下),或上市后6个月末(如不是交易日,为第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第一次公开发行价格,在原锁定期的基础上,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3、发行人上市后有重大违法行为,触及退市标准的,企业承诺自有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判决之日起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4、本企业依照《证券法》减持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根据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减持发行人股份。
如果发行人在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前已发生除权除息事项,如分红、分红、资本公积转股本等,发行价格将相应调整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企业将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意向承诺。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的,企业转让前股份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在向发行人全额支付减持收入之前,发行人有权暂时扣除企业应得的现金股息。同时,企业不得转让发行人的股份,直至企业将因违反承诺而产生的收入全额交付给公司。”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通过博聚智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对股份锁定、限售安排和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通过博聚智慧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
2、如果承诺人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此期间和承诺人确定的任期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承诺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承诺人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发行人股份。
3、如果本承诺人是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自首发前股份限售期届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博聚睿智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本承诺人依照《证券法》减持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根据规定的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减持发行人股份。
如果发行人在本承诺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前已发生除权除息事项,如分红、分红、资本公积转股本等,发行价格将相应调整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4、承诺人将遵守上述承诺。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承诺人转让前股份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在向发行人全额支付减少收入之前,发行人有权暂时扣除向承诺人支付的报酬和承诺人应得的现金股息。同时,承诺人不得转让发行人的股份,直至承诺人将因违反承诺而产生的收入全额交付给发行人。
5、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辞职等原因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除上述承诺外,限售股股东申请上市无其他特别承诺。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申请上市的限制性股东应严格履行相应的承诺,不存在影响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的相关承诺。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占用资金。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认为:
博汇科技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份持有人已严格履行其股份锁定承诺。上市流通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博汇科技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无异议。
六、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16、956、680股
(二)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6月12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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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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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网上公告附件
《浙商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博汇科技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博汇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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