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633 证券简称:长城汽车 公告编号:2023-078
转债代码:113049 可转债简称:长汽可转债
长城汽车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长汽转债”支付利息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和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3年6月9日
● 2023年6月12日,可转债除息日
● 2023年6月12日,可转债兑息发放日
长城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公开发行的面值35亿元的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长汽可转换债券”)将于2023年6月12日起支付2022年6月10日至2023年6月9日期间的利息。根据《长城汽车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有关事项现公告如下:
1、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21年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长汽转债
3、债券代码:113049
4、证券类型:可转换为公司a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5、发行规模:35亿元
6、发行量:3500万张
7、面值及发行价格: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每张面值100元,按面值发行。
8、债券期限:自2021年6月10日至2027年6月9日起,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6年。
9、票面利率:第一年0.2%:、第二年0.4%、第三年0.6%、第四年0.8%、第五年1.5%、第六年2.0%。
10、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每年支付一次利息,到期返还本金和最后一年的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是指可转债持有人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可转债票面总额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如下:
I=B1×i
其中,I为年利率,B1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债券的总票面金额,I为当年可转换债券的票面利率。
(2)还本付息的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支付一次利息的方式,计息开始日为可转债发行第一天(2021年6月10日,T日)。
②利息支付日:每年的利息支付日期为可转换债券发行的第一天起一年。如果该日期是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延期至下一个交易日,延期期间不支付额外利息。每两个相邻的利息支付日期之间为一个利息计算年度。转让年度的利息和股息的所有权由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③利息支付债权登记日:年度利息支付债权登记日为年度利息支付日的前一个交易日,公司将在年度利息支付日后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年度利息。公司在利息支付债权登记日前(包括利息支付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为公司a股的可转换债券,不再向持有人支付本利息计算年度及以后利息计算年度的利息。
④公司将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后5个交易日内偿还所有未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和最后一年的利息。
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利息收入的应付税款,由可转换债券持有人承担。
11、转股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限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2021年6月17日,T+4)从6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债券到期日(2027年6月9日),即2021年12月17日至2027年6月9日。
12、转股价格:初始转股价格为38.39元/股,最新转股价格为40.44元/股。
13、信用评级:主要信用评级为AAA,评级前景稳定;债券信用评级为AAA。
14、信用评级机构: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公司。
15、担保: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不提供担保。
16、2021年7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时间和地点。
17、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托管、委托债券分红、兑现机构。
18、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有限公司。
二、二。债券付息计划
根据《募集说明书》,本次付息为“长汽可转债”第二年付息,计息期为2022年6月10日至2023年6月9日。本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为0.40%(含税),即每张面值100元的可转债兑息金额为0.40元(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兑息发放日
1、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3年6月9日。
2、可转债除息日:2023年6月12日。
3、可转债兑息发放日:2023年6月12日(原付息日2023年6月10日为休息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23年6月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盘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的所有“长汽可转换债券”(113049)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方式
1、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现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兑现债券兑现和利息。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债券,利息资金进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将终止委托代理债券支付、利息服务、后续支付、利息工作,相关实施事项以公司公告为准。公司将本期债券的利息全额转移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直至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
2、收到款项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资本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转移给相应的支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将从支付机构获得债券利息。
六、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所得税,税率为利息金额的20%,即每张面值100元的可转债兑息金额为0.40元(税前),实际分配利息为0.32元(税后)。可转换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由各支付机构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支付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其他有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持有可转换债券的居民企业应当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即每张面值100元的可转换债券实际分配金额为0.40元(含税)。
3、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相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自2021年11月7日至2025年12月31日起,境外机构投资国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即每张面值100元的可转换债券实际分配金额为0.40元(含税)。因此,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即每张面值100元的可转换债券实际分配金额为0.40元(含税)。上述暂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中国设立的机构和场所取得的与机构和场所有实际关系的债券利息。
七、本次付息的有关机构
1、发行人:长城汽车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保定市朝阳南街2266号
联系电话:0312-2197813
传真:0312-2197812
联系人:高源
2、保荐人、可转换债券受托人:国泰君安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商城路618号,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联系电话:021-38676532
传真:021-38676666
保荐人代表:陈亮、吴同欣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上海浦东新区杨高南路188号地址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特此公告。
长城汽车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2日
证券代码:601633 证券简称:长城汽车 公告编号:2023-079
转债代码:113049 可转债简称:长汽可转债
长城汽车有限公司
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及2021年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
注销实施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注销原因:
1、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由于3个首次授予激励对象,1个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在《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期满前首次授予/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离职或转岗,根据《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和《第八章激励对象变更处理》的规定,上述激励对象不再符合《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激励条件。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会议审议批准,共有40920只限制性股票首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回购,取消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制性股票的40920只限制性股票,共有2000只限制性股票已被授予但尚未解除。
公司回购取消《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预留限制性股份42920股。
2、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根据《2021年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八章(以下简称《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和解除限制性股票的限制性条件”
(1)公司一级绩效考核
2022年,公司汽车销量为106.17万辆,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82.66亿元。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率为P=76.10%,未达到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次终止限制期,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次终止限制期。(X)=0、公司一级未解除限售的部分,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其中,已授予回购注销,但尚未解除限售,首次授予限制性股份8、841、060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份2、597、900股。
(2)个人激励对象发生变化
由于17个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届满前离职或转岗,13个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届满前离职或转岗。根据《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第十三章激励对象变更处理》的规定,上述激励对象不再符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激励条件。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会议审议批准,共有559、200只限制性股票首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回购并注销,但尚未解除限制性股票股票,13名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制性股票的限制性股票,共2.692.000股。
在公司层面和个人层面,公司回购取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预留限制性股票14、690、160股。
● 本次注销股份的相关情况:
■
1.取消限制性股票回购的决定和信息披露
1、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
2020年4月15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第一次H股股东大会、2020年第一次A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交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全权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员全权办理《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包括按照《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注销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3年3月31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62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取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述议案,部分激励对象因部分激励对象离职或转岗,根据《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机制管理办法》、《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计划在《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项下首次授予和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公司拟回购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为40920股,拟回购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为2000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3.47元/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20.43元/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按照《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加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3.47元/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20.43元/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按照《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加上。同日,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同意将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
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已履行通知债权人回购和注销限制性股票的程序。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相关公告。公司未收到债权人申报债权并要求公司偿还债务,也未要求公司提供相应的担保。
2、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021年7月22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第二次H股股东大会、2021年第二次A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交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全权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员全权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包括按照《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注销尚未解除限制性股票。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3年3月31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62次会议,根据《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一级绩效考核要求,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公司2022年业绩未达到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次终止限制期和第一次终止限制性股票终止限制期的条件,同时由于部分激励对象的辞职或岗位调动 ,根据《长城汽车有限公司长期激励机制管理办法》、《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计划在《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项下首次授予和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公司拟回购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为9,400,260股,拟回购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为5,289,900股。拟回购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16.41元/股,拟回购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12.66元/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按照《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加上。拟回购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16.41元/股,拟回购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12.66元/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按照《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加上。同日,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同意将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给激励对象。
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已履行通知债权人回购和注销限制性股票的程序。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相关公告。公司未收到债权人申报债权并要求公司偿还债务,也未要求公司提供相应的担保。
二、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
(一)取消限制性股票回购的依据
1、限制性股票回购和注销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依据
根据《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和《第八章激励对象变更处理》的规定,激励对象因离职与公司终止或终止劳动合同(激励对象因公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激励对象因公死亡、激励对象正常退休或提前退休除外),或因岗位调动不在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工作,但仍在集团工作。被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2、限制性股票回购取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依据
(1)根据《202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八章 授予和解除限制性股票的限制性条件” 限制性股票公司一级绩效考核要求的规定: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绩效考核目标如下图所示:
■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业绩评估目标如下图所示:
■
注:上述“净利润”是指上市公司股东经审计的净利润。上述“销售”是指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的年度销售。
■
公司不符合上述绩效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当年可以解除限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有效期内任何终止限售期不符合终止限售条件的,当期可申请终止限售的相应比例的限售股不得递延至明年终止限售,由公司统一回购取消。
(2)根据《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十三章 根据激励对象变更的处理”,激励对象因离职与公司终止或终止劳动合同(激励对象因公失去民事行为能力、激励对象因公死亡、激励对象正常退休或提前退休除外)或因岗位调动不在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工作,但仍在集团工作,被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因及价格
1、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
(1)回购/注销的原因
由于3个首次授予激励对象,1个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在《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届满前离职或转岗。根据《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和《第八章激励对象变更处理》的规定,上述激励对象不再符合《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激励条件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会议审议批准,对上述三名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进行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制性股票的40、920股,向上述一名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进行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制性股票的2000股限制性股票。
(2)回购价格
根据《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公司对未解除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具体如下:
P=P0-V
其中:P0是调整前每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V是每股的股息金额;P是调整后每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股息调整后,P仍必须大于1。
由于公司2021年a股利润分配已经实施,根据《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3.47元/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20.43元/股,并按照《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
2、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回购/注销的原因
①公司级绩效考核
2022年,公司汽车销量为106.17万辆,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82.66亿元。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率为P=76.10%,未达到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次终止限制期,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次终止限制期。(X)=0、公司一级未解除限售的部分,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其中,已授予回购注销,但尚未解除限售,首次授予限制性股份8、841、060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份2、597、900股。
②个人激励对象在个人层面发生变化
由于17个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届满前离职或转岗,13个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届满前离职或转岗。根据《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第十三章激励对象变更处理》的规定,上述激励对象不再符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激励条件。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会议审议批准,共有559200只限制性股票回购并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制性股票的17只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共有269200只限制性股票回购并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制性股票。
在公司层面和个人层面,公司回购取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预留限制性股票14、690、160股。
(2)回购价格
根据《202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如果公司发生股息分配等影响公司股价的事项,公司应相应调整尚未解除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具体如下:
P=P0-V
其中:P0是调整前每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V是每股的股息金额;P是调整后每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股息调整后,P仍必须大于1。
由于公司2021年a股权益分配已经实施,根据《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16.41元/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12.66元/股。并按照《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
(三)回购数量
公司计划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共有14、733、080股,约占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总数的56.29%,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17%。
(四)资金回购来源
本公司用于支付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五)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分公司”)开立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向上海分公司提交了回购注销申请。预计限制性股票将于2023年6月7日完成注销。
3.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后公司股份结构的变化
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发生如下变化:
■
注: 截至2023年5月31日,股份总数据为数据。
四、说明和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在《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限制性股票认购协议不损害激励对象的合法权益和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承诺:公司已核实并确保限制性股票回购取消所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取消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充分通知相关激励对象回购取消,相关激励对象未对回购取消提出异议。因回购取消与相关激励对象发生争议的,公司将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法律顾问北京金成同达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公司二次回购注销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价格、数量和安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长城汽车有限公司章程、《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和《2021年限制性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六、网上公告附件
1、《北京金成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法律意见》
2、《北京金成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长城汽车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2日
证券代码:601633 证券简称:长城汽车 公告编号:2023-080
转债代码:113049 可转债简称:长汽可转债
长城汽车有限公司
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2020年
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自主行权结果及股票变动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转股: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共有7000元“长汽可转债”转换为公司股份,转股171股,占可转债转股前公司发行股份总额的0.0万2%。自2021年12月17日至2023年5月31日起,共有4.647.000元的“长汽转债”已转换为公司股份,累计转股122、194股,占可转债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0.001323%。
● 截至2023年5月31日,未转换的可转换债券金额为3.495、353.000元,占可转换债券发行总额的99.86729%。
● 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结果: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的股票期权数量为27、079、634股,行权方式为自主行权,行权期为2023年5月8日至2024年4月26日。2023年5月行权21、189、263股,占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总额的78.25%。
● 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结果: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行权期的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6、892、500股,行权方式为自主行权,行权期为2023年5月8日至2024年1月27日。2023年5月行权0股,占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总额的0%。
● 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行权结果: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75、541、221股股票期权,行权方式为自主行权,行权期为2022年8月31日至2023年7月21日。2023年5月,0股行权占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0%。
一、可转债转股情况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长城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公开发行35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35亿元,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批准长城汽车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准》(证监会[2021]1353号)批准。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2021]287号文件批准,公司35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自2021年7月8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简称“长汽可转换债券”
自2021年12月17日起,公司公开发行的“长汽转债”可转换为公司股份,初始转股价为38.39元/股,由于2021年10月20日和2022年5月20日分别实施了2021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和2021年度利润分配; 2021年7月20日、2021年9月8日、2021年11月9日、2022年4月15日、2022年6月22日完成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2022年7月19日完成2022年6月完成H股回购、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2022年8月11日完成H股回购;2022年10月24日完成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目前转股价格调整为40.44元/股。
(二)本次可转换债券转股情况
公司公开发行的“长汽转债”转股期为2021年12月17日至2027年6月9日。
可转债转股: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共有7000元“长汽可转债”转换为公司股份,转股171股,占可转债转股前公司发行股份总额的0.0万2%。自2021年12月17日至2023年5月31日起,共有4.647.000元的“长汽转债”已转换为公司股份,累计转股122、194股,占可转债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0.001323%。
截至2023年5月31日,尚未转股的可转债金额为3.495、353、000元,占可转债发行总额的99.86729%。
(三)可转债转股引起的股本变动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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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20年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自主行权
(1)已完成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
1. 2020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2020年1月30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0年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长城汽车有限公司长期激励机制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交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全权办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议案》,详见公司于2020年1月3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0年3月13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第一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0年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长城汽车有限公司长期激励机制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详见公司于2020年3月1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0年3月13日至2020年3月23日,公司在公司网站OA平台上公布了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位。公示期满后,监事会核实了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并说明了公示情况。详见公司2020年3月2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公司于2019年7月30日至2020年1月30日对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进行了自查。验证对象买卖公司股票与激励计划内幕信息无关,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详见公司2020年4月1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0年4月15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第一次H股股东大会,2020年第一次A股股东大会,《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一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已经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交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全权办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议案》,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0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34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23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和《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就调整激励对象名单、数量和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对调整激励对象的名单、数量和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核实意见,认为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满足,激励对象的主要资格合法有效,并同意公司确定的授予日期。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0年6月4日,公司完成了2020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登记。由于个人原因,共有14名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放弃认购。因此,公司实际上向1651名激励对象授予了8706.53万份股票期权。详见公司于2020年6月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0年7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及部分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注销的议案》并根据《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调整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取消已授予但尚未行使的部分股票期权309、100份,调整后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使价格为8.48元/份。取消已授予但尚未行使的部分股票期权309、100份,调整后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使价格为8.48元/份。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1年1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和部分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注销的议案》,同意公司注销已离职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计划取消已授予但尚未行使的部分股票期权43530份。
2021年1月28日,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第一次H股股东大会和2020年第一次A股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的议案》。2021年1月28日,确定公司预留的股票期权授予日。以42.15元/股的行权价格授予558个激励对象1838.8万股票期权。以42.15元/股的行权价格授予558个激励对象1838.8万股票期权。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1年3月12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和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已于2020年前三季度实施。根据《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调整了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8.20元/股。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1年3月31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和部分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注销的议案》取消已授予但尚未行使的部分股票期权1008、383份。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1年4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取消公司4个离职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计划取消已授予但尚未行使的部分股票期权139900份。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1年5月12日,公司完成了2020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登记。期权实际授予558人,61人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因此,公司实际授予497人1572.10万股票期权。详见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1年10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和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根据《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调整了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调整后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7.90元/股。
2021年10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和预留限制性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根据《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调整了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调整后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41.57元/股。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2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2年3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35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上述议案,部分激励对象因离职、转岗、降职或激励对象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合格。公司计划在《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项下首次授予和预留部分股票期权。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1016、723份,拟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部分股票期权将于2022年3月3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中注销,但尚未行使。
2022年4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36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行权期满足行权条件和股票期权第一行权期保留满足行权条件的议案》。第一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二次行权条件和第一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一次行权条件。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同意公司按照《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办理股票期权行权相关事宜。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同意按照《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办理股票期权行权相关事宜。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1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2年5月13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39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和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和预留限制性股票期权行使价格的议案》根据《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调整后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7.83元/股,调整后的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41.50元/股。详见公司于2022年5月1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3年3月31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保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上述议案,部分激励对象离职、转岗、降职、激励对象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合格,相关行权期结束后存在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根据《长城汽车有限公司长期激励机制管理办法》、根据《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计划取消《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项下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该公司计划取消已授予但尚未行使的部分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共计943股和174股。公司计划取消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行使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共计943股和174股。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3年4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0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符合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第三行权期 根据上述议案,董事会认为公众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二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 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一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和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 《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有关规定办理股票期权行权相关事宜。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 《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办理股票期权行权相关事宜。详见公司2023年4月 相关公告于月14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
2.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2021年5月25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1年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长城汽车有限公司长期激励机制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交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全权办理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议案》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见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1年7月5日至2021年7月14日,公司在公司网站OA平台上公布了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位。公示期满后,监事会核实了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并说明了公示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至2021年5月25日对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进行了自查。验证对象买卖公司股票与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无关,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1年7月22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第二次H股股东大会,2021年第二次A股股东大会,《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已经审议通过、《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议案》、《关于提交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全权办理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议案》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1年7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和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就调整激励对象名单和数量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对激励对象名单和数量的调整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验证意见,认为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满足,激励对象的主要资格合法有效,并同意公司确定的授予日期。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1年9月9日,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实际授予8、535人,388人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因此,公司实际授予8、147人30059.40万股票期权。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1年10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和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调整了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33.26元/股。调整后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33.26元/股。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2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2年5月13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39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和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调整了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33.19元/股。调整后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33.19元/股。详见公司于2022年5月1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2年6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长城汽车有限公司长期激励机制管理办法》,由于公司部分激励对象的辞职、岗位调动、降职或结合激励对象的年度个人绩效考核、根据《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计划在《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项下首次取消部分股票期权。部分股票期权38、646、252股被授予但尚未行使。拟取消部分股票期权38、646、252股,但尚未行使。详见公司于2022年6月2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2年7月8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1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符合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第一行权期议案。根据上述议案,董事会认为达成了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条件。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同意公司按照《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办理股票期权行权相关事宜。详见公司于2022年7月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3年3月31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62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业绩考核要求,由于公司2022年业绩未达到2021年股票期权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二个行权条件,同时,根据《长城汽车有限公司长期激励机制管理办法》,由于公司部分激励对象离职或转岗、根据《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计划在《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项下首次取消部分股票期权。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99、460、401股,拟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拟取消部分股票期权99、460、401股,但尚未行使。详见2023年3月31日指定的公司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
1、行使激励对象:
①2020年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期激励对象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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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2020年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行权期激励对象的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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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第一个行权期激励对象在2021年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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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由于独立行权,行权所得股票需要在行权日(T日)后的第二个交易日(T+2)上市交易,上述行权数据为截至2023年5月31日收盘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的数据。
3、行权人数:
①截至2023年5月31日,股权激励计划第一次授予第三个行权期的可行权人数为1、531人,共有1、295人参与行权。
②截至2023年5月31日,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行权期的可行权人数为439人,共有0人参与行权。
③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的可行权人数为7、346人, 截至2023年5月31日,共有4人参与行权。
4、行权价格:
①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期:7.83元/股;
②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行权期:41.50元/股;
③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 33.19元/股。
(3)股权激励计划行权所得股票的上市流通安排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所得股票可以在行权日行使(T)之后的第二个交易日(T+2)日上市交易。
(四)行权股份登记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3年5月31日,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行权期和预留股票期权第二行权期,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转让登记股份21、189、263股,累计募集资金165、911、929.29元,募集资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
截至2023年5月31日,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行权期累计行权,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转让登记股份4612股,累计募集资金153072.28元,募集资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
(五)行权引起的股本结构变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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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可转换债转股及行权导致公司股本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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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换债券和股票期权行权完成后,公司的股权分配仍具备上市条件。
特此公告。
长城汽车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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