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72 证券简称:开实业 公告编号:2023-023
900943
上海开业实业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权益分配实施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现金红利0.05元,B股现金红利0.007262美元
● 相关日期
■
● 差异化分红转让: 否
第一,股东大会通过分配方案的次数和日期
2023年4月24日,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利润分配方案。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2年
2.分配对象:
截至上海证券交易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盘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的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计划实施前公司总股本2.43万股为基础,每股发现金红利0.05元(含税),共发现金红利1.15万元。
三、相关日期
■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销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本结算系统在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盘后登记,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处理指定交易。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以在分红日在指定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分红。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分红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办理指定交易后再分红。
(2)发送红股或转换股本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当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盘后登记的股东持股数量,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分配对象
公司股东上海开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静安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金兴贸易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3.扣税说明
3.1 A 发放股东现金红利
(1)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异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持有公司a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异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现金红利实际分配0.05元。当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其持股期计算应纳税额,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本账户中扣除并转让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在下个月5个工作日内转让给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的,股息红利收入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04元;持股期限在一个月以上至一年(含一年)的,暂减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50%,实际税负为10%,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045元;持股期限超过一年的,股息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现金红利为每股0.05元。
(2) 持有A股限售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异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计算,持股时间自解禁之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税率,即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税后每股实际发现金红利为0.045元。
(3)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缴纳股息、股息、利息扣缴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规定,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0.045元。有关股东认为取得的股息、股息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议(安排)待遇的,可以在取得股息、股息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4)香港市场投资者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沪股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沪港股市交易互联机制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0.045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现金红利(含税)按每股0.05元实际发放。
3.2 B 发放股东现金红利
B 本公司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发放股东现金红利,B 股票现金红利以美元支付。根据《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规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即2023年4月25日)公布的美元汇率中间价(1):6.8847)转换,每股发现金红利0.007262美元(含税)。
(1)非居民企业股东(股东账户开头为C99股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7月24日发布的《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现金红利为0.006536美元。
(2)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异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居民自然人股东(股东账户为C1股东)[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异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一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一个月内(含一个月)的,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超过1个月至1年(含1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暂减50%,实际税负10%。
根据上述通知,公司在发放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含税)为每股0.007262美元。上述股东转让股份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本账户中扣除并转让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将于下个月5个工作日内转让给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5月13日发布的《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20号规定,外国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和股息收入暂免征个人所得税。本公司实际发放现金红利(含税),每股0.007262美元。
五、相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海防路421号3号楼3楼。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62712002
特此公告。
上海开业实业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3日
消费界所刊载信息,来源于网络,并不代表本媒体观点。本文所涉及的信息、数据和分析均来自公开渠道,如有任何不实之处、涉及版权问题,请发送邮件:Jubao_404@163.com,我们会及时处理。本文仅供读者参考,任何人不得将本文用于非法用途,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使用者自负。投诉举报邮箱:
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违者必究。
Copyright © 2012 -2023 CONSUMER TIMES. All Rights Reserved.
深圳市赢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粤ICP备14076428号粤公网安备 440307020053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