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21 证券简称:ST华英 公告编号:2023-029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保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提案。
2、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股东大会以前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2023年5月18日,河南华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信息网(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号:2023-026)。2023年6月2日11:00,公司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公司总部16楼会议室举行。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上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举行。2023年6月2日上午9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上投票: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2023年6月2日上午9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15-2023年6月2日下午15日:2023年6月2日11时在河南省黄川县工业集群区工业大道1号16楼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股东大会召开和召开、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会议的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共有19名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参加了股东大会,代表公司股份963、871、501股,占公司现有股份总数的2.132、890、071股的45.1909%(保留四位小数,如有尾差为四舍五入)。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为896、081、277股,占公司现有股份总数的42.0125%;15名股东通过网上投票出席会议,代表67、790、224股,占公司现有股份总数的3.1783%。中小投资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共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下同)共15名,代表股份67、790、224股,占公司现有股份总数的3.1783%。
2、公司董事、监事、见证律师出席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
三、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根据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结合现场投票和网上投票对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处置子公司股权被动形成财务资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63、736、801股票,占参会股东持有表决权总数的99.9860%;反对票134700股,占参会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0%;弃权票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67、655、5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持有的99.8013%;反对13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持有的0.1987%;弃权0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处置子公司股权被动形成对外关联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63、736、801股票,占参会股东持有表决权总数的99.9860%;反对票134700股,占参会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0%;弃权票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67、655、5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持有的99.8013%;反对13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持有的0.1987%;弃权0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姚毅琳、傅剑
(三)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的资格、会议投票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投票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关于2023年河南华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日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华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3H084号
致:河南华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受河南华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英农业”或“公司”)委托,浙江天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本所律师参加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在本法律意见中,律师只对股东大会召集、程序、参与者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和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与华英农业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一起公布,并依法对本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律师出席了华英农业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股东大会涉及的相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实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对相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法律意见如下:
一、召开股东大会的程序
(1)经律师核实,董事会提出并召开股东大会。2023年5月18日,股东大会通知在指定媒体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
(二)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上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股东大会会议通知,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6月2日上午11:00召开;召开地点为河南省黄川县工业集群区工业大道1号16楼会议室。经律师审查,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实际时间和地点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通知的时间和地点一致。
2023年6月2日9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上投票的具体时间:15-9:25,9:30-11:30,13:00-15:00。2023年6月2日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15-15:00。
(3)根据股东大会议程,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1、《关于处置子公司股权被动形成财务资助的议案》;
2、《关于处置子公司股权被动形成对外关联担保的议案》。
股东大会上述问题及相关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出和披露的一致。
(四)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律师认为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和程序进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股权登记日(2023年5月29日)所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注册的普通股股东,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见证律师;
4、其他人员。
根据股东和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和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经律师核实,共有4名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代表896、081、277股,占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0125%。
结合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在股东大会网上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上投票统计结果,共有15名股东参加了股东大会网上投票,代表股份67、790、224股,占公司投票总数的3.1783%。信息公司已核实通过网上投票参加投票的股东的身份。
律师认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和其他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股东代理人和其他人员有资格出席股东大会。
三、。股东大会的投票程序和投票结果
(1)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检查,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投票程序,结合现场记名投票和网上投票,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督,当场公布投票结果,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投票结果没有异议。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和股东代理人的表决和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股东大会审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处置子公司股权被动形成财务资助的议案》
同意963、736、801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0%;反对1347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0%;弃权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
2、《关于处置子公司股权被动形成对外关联担保的议案》
同意963、736、801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0%;反对13470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0%;弃权0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
上述提案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股东大会未对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事项进行表决。
律师认为,股东大会的投票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通过,投票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律师认为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的资格、会议投票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投票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
律师:姚一琳
签署:
承办律师:傅 剑
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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