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36 证券简称: 风华高科 公告编号:2023-35
广东风华高新技术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进展
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诉讼(仲裁)阶段:一审。
2.公司当事人地位:一审被告。
3.涉案金额:一审判决公司赔偿陈安等179名投资者12、723、995.33元的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和印花税,并承担230、950.35元的案件受理费。
4.对公司损益的影响:上述判决是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鉴于案件尚未结案,公司暂时无法判断上述投资者诉讼对公司损益的影响。
广东风华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风华高新技术”)近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3)粤01民初148-149、157、546-603、605-637、639-645、647-650、652-662、664-667、669-687、690、692-697、720、722-733、735、738-741、743-748、750-758号和民事裁定[(2023)粤01民初604、646、651、638、663、668、691、734、736、737、742、749号等相关法律文件。
根据民事判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陈安等179名投资者的诉讼索赔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根据民事裁定,原告郑德信等5名投资者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原告撤诉。在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支付诉讼费用的通知后,原告林繁民等7名投资者未在7天内提前支付案件受理费。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根据原告撤回诉讼。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详见公司2023年4月2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号:2023-27)。
二、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2023年5月12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陈安等179人与公司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已审理结束并作出一审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风华高新技术有限公司自本判决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安等179人的12、723、995.33元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和印花税;
(二)驳回原告刘启宇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未按照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支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共计239、586.88元,原告刘启宇等人负担8、636.53元,被告风华高科负担230、950.35元。
如果您不接受本判决,您可以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天内向法院提交上诉,并根据对方的数量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副本。
三、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民事裁定书[(2023)粤01民初604、646、651、66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29日立案,显示原告郑德信等5名投资者与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原告郑德信等五名投资者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诉。
民事裁定书[(2023)粤01民初638、668号和民事裁定[(2023)粤01民初734、736、737、742、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23年1月29日和2023年2月3日立案,显示原告林繁民、黄华杰等7名投资者与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在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支付诉讼费用的通知后,原告林繁民、黄华杰等7名投资者未在7日内提前支付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原告林繁民、黄华杰等七名投资者被裁定撤回诉讼。
四、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无其他应披露但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五、诉讼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陈安等179名投资者对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判决是法院的一审判决。鉴于该案尚未结案,公司无法判断上述投资者诉讼对公司损益的影响。公司将继续关注投资者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公司发布的信息以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公告为准。请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等有关资料。
特此公告。
广东风华高新技术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1日
证券代码:000636 证券简称:风华高科 公告编号:2023-36
广东风华高新技术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
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保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风华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17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部分公共股份计划的议案》。公司决定以集中竞价交易的形式回购公司发行的部分公共股份,使用自有资金不低于1.5亿元,不超过3亿元。公司未来将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和/或员工持股计划。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19日和2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回购部分公共股份计划的公告》和《关于回购部分公共股份的回购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截至2023年5月底,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1.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
截至2023年5月31日,公司通过回购股份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回购公司股份8.525.79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74%,最高成交价为18.05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2.87元/股。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既定的回购方案。
二、其他说明
(1)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的数量和集中招标交易的委托期限,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督指引》第17条、第18条、第19条的有关规定。
具体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限内回购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延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前十个交易日起计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测、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或者决策过程中依法披露之日起;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股票首次回购事实发生之日(2022年8月30日)前五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为7000股,136.95万股。公司每5个交易日回购股份的数量不得超过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5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的25%。
3、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限制公司股票当日的交易涨幅;
(2)股份回购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和股价无涨跌限制的交易日内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2)公司将根据市场情况继续在回购期内实施回购计划,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风华高新技术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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