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420证券简称:吉林化纤公告编号:2023-1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5月26日(星期五)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2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5月2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2.召开地点:公司六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宋德武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大会的股东(代理人)18人,代表股份545,215,42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2.1734%。其中现场出席大会的股东(代理人)10人,代表股份544,474,42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2.143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741,00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30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中小股东出席会议9人,代表股份1,041,00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423%。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分股东及见证律师参加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审议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545,186,0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6%;反对2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1,6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1758%;反对2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2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二)审议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545,186,0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6%;反对2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1,6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1758%;反对2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2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三)审议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2年年度报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545,186,0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6%;反对2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1,6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1758%;反对2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2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四)审议公司《2022年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545,186,0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6%;反对2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1,6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1758%;反对2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2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五)审议公司《2022年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45,186,0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6%;反对2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1,6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1758%;反对2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2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六)审议公司《2022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545,186,0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6%;反对2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1,6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1758%;反对2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2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七)审议公司《确认2022年日常关联交易和预计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吉林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化纤福润德纺织有限公司及关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3,366,1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0%;反对29,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1,6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所持股份的97.1758%;反对2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所持股份的2.82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八)审议公司《关于2023年续聘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45,186,0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6%;反对2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1,6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1758%;反对2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2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九)审议公司《独立董事2022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45,186,0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6%;反对2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1,6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1758%;反对2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2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十)审议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的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545,186,0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6%;反对2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1,6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1758%;反对2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2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十一)审议公司《授权董事会实施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和办理综合授信融资及贷款》;
总表决情况:
同意544,572,5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21%;反对642,9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9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2420%;反对642,9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75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1.律师事务所名称:吉林证律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赵宏伟、李明达
3.结论性意见: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吉林证律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律法意字(2023)第2号
致: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证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纤股份”)的委托,就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劵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之合法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四次会议提议并召集。
公司董事会已于2023年4月29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了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载明了参与网络投票股东的身份确认与投票程序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定于2023年5月26日下午14:00在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2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5月2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股东大会通知》等规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载明的相应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关于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代理人)18人,代表股份545,215,42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2.1734%。其中现场出席大会的股东(代理人)10人,代表股份544,474,42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2.143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741,00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30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本所律师对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不予审查确认。
公司的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均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4月29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如下:
1、审议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2年年度报告摘要》;
4、审议公司《2022年财务决算报告》;
5、审议公司《2022年利润分配预案》;
6、审议公司《2022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7、审议公司《确认2022年日常关联交易和预计2022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8、审议公司《关于2023年续聘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9、审议公司《独立董事2022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
10、审议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的报告》;
11、审议公司《授权董事会实施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和办理综合授信融资及贷款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收到临时提案。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相符。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所列明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进行了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按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表决结果为:
1、审议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545,186,0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6%;反对2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1,6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1758%;反对2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2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二)审议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545,186,0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6%;反对2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1,6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1758%;反对2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2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三)审议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2年年度报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545,186,0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6%;反对2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1,6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1758%;反对2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2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四)审议公司《2022年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545,186,0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6%;反对2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1,6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1758%;反对2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2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五)审议公司《2022年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45,186,0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6%;反对2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1,6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1758%;反对2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2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六)审议公司《2022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545,186,0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6%;反对2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1,6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1758%;反对2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2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七)审议公司《确认2022年日常关联交易和预计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吉林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化纤福润德纺织有限公司及关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3,366,1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0%;反对29,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1,6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所持股份的97.1758%;反对2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所持股份的2.82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八)审议公司《关于2023年续聘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45,186,0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6%;反对2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1,6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1758%;反对2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2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九)审议公司《独立董事2022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45,186,0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6%;反对2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1,6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1758%;反对2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2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十)审议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的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545,186,0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6%;反对2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1,6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1758%;反对2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2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十一)审议公司《授权董事会实施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和办理综合授信融资及贷款》;
总表决情况:
同意544,572,5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21%;反对642,9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9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2420%;反对642,9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75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审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相关议案对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的要求。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结论性意见: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吉林证律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赵宏伟
经办律师(签字):
赵宏伟
经办律师(签字):
李明达
2023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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