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98 简称证券:航天工程 公告编号:2023-009
航天长征化工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提示:重要内容:
● 案件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 上市公司当事人地位:上诉人(一审原告)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诉讼是公司依法提起的侵犯专利权的保护诉讼,不会对公司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近日,航天长征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工程”或“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现将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09年6月7日,航天工程与鲁西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西化工)就“山东鲁西化工有限公司原材料路线和动力结构调整年产30万吨尿素项目”(以下简称合同项目)签订合作框架协议、《保密协议》、《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工程设计合同》、多项合作协议,如专利专有设备采购合同等。根据《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航天工程以普通许可方式授权鲁西化工实施“HT-L航天粉煤加压气化等相关技术的授权范围仅限于合同项目。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附件列出了9项专利,包括涉及的专利。航天工程基于项目建设和运营的需要,将包含相关专利的全套技术图纸交付给鲁西化工。该项目于2011年竣工投产。
2021年1月25日,航天工程因鲁西化工仿造侵犯专利权,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命令鲁西化工立即停止制造和使用ZL200510053511.0侵犯航天工程享有的专利号,名为“环保可燃粉体清洁气化装置”,销毁侵权产品和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和图纸。2.命令鲁西化工赔偿航天工程4200万元的经济损失(含本案航天工程律师费、取证费等合理费用)。详见2021年1月29日公司发布的《航天长征化工有限公司关于诉讼的公告》(公告号:2021-007)。
2021年7月26日,公司收到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民初687号。一审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航天长征化工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受理费251、800元,由原告航天长征化工有限公司承担。不接受本判决的,可以自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出上诉,并根据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数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七份副本。
详见2021年7月30日公司发布的《航天长征化工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公告号:2021-034)。公司认为一审判决专利侵权技术比较方式明显错误,导致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因此提出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接受了公司的上诉,并组织了询问程序。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2224号。具体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航天长征化工有限公司承担二审受理费251、8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诉讼是公司依法提起的侵犯专利权的权利保护诉讼,不会对公司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将积极继续与律师团队研究其他诉讼计划,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案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航天长征化工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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