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05 证券简称:鸿铭股份 公告编号:2023-042
广东鸿明智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验证意见和公示说明
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3年5月15日,广东宏明智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广东鸿明智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总结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一号》(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及《广东宏明智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在公司内公布了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公司监事会根据公示情况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进行了核实。相关公示及验证方法如下:
1、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宣传和验证方法
1、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宣传
2023年5月15日,公司在巨潮信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2023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年限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通过公司公告栏公布。
(1)宣传内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2)宣传时间:2023年5月16日至2023年5月25日。
(3)公示方式:公司内部张贴栏公示。
(4)反馈方式:在宣传期间,对激励对象名单有异议的,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监事会,并记录相关反馈。
(5)公示结果:公司监事会在公示期限内未收到任何异议。
2、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法
公司监事会核实了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明、拟激励对象与公司(包括子公司、下同)签订的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的职位和工作文件。
二、监事会核实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公布的第一个激励对象名单和监事会的验证结果,监事会发表以下验证意见:
1、列入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是真实的,没有虚假、故意隐瞒或重大误解。
3、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的核心骨干员工。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他们单独或共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的股份。
4、《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激励对象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1)最近12个月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合适的候选人;
(2)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过去12个月内认定为不合适的候选人;
(3)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过去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禁止措施;
(四)《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
本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作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广东宏明智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5月26日
证券代码:301105 证券简称:鸿铭股份 公告编号:2023-043
广东鸿明智能有限公司
2023年公司限制性股票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激励计划
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3年5月15日,广东宏明智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广东鸿明智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总结的议案等相关议案。2023年5月16日,巨潮信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在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公司在创业板上市不满6个月,自查期为自公司上市之日起至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即2022年12月30日至2023年5月15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验证范围及程序
(一)本次验证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以下简称“验证对象”)。
(二)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情况,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书面查询结果。
二、检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说明
根据中国结算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不买卖公司股份。
三、本次验证结论
公司在规划激励计划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措施、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制度和相关公司内部保密制度,严格限制参与规划讨论的人员范围,接触内幕信息及时登记,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在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激励计划相关公告之前,未发现信息泄露。
经核实,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未发现内幕信息人利用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买卖股票或泄露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出具。
特此公告。
广东宏明智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26日
消费界所刊载信息,来源于网络,并不代表本媒体观点。本文所涉及的信息、数据和分析均来自公开渠道,如有任何不实之处、涉及版权问题,请发送邮件:Jubao_404@163.com,我们会及时处理。本文仅供读者参考,任何人不得将本文用于非法用途,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使用者自负。投诉举报邮箱:
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违者必究。
Copyright © 2012 -2023 CONSUMER TIMES. All Rights Reserved.
深圳市赢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粤ICP备14076428号粤公网安备 440307020053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