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73 简称证券:凌玮科技 公告编号:2023-31
广州凌伟科技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相关股东延长锁定期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广州凌伟科技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证券监督管理许可证)〔2022〕广州凌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712.00万股,发行价为33.73元/股,2023年2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从8,135.2091万股增加到10,847.2091万股。
二、相关股东对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相关股东对股份锁定、减持意向、减持价格作出承诺如下:
1、实际控制人胡颖妮、胡湘仲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间接持有的股份,发行人不得回购该部分股份。如果发行人的股权分配发生变化,我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少的,减少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格,发行人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发行人上市后发生分红、分红、资本公积转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上述锁定期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
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公司法》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发行人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非法强制退市标准的,自有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判决作出之日起,不得减持发行人股份。
(5)因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而作出的相关承诺,不会因职务变更、辞职等原因拒绝履行。
(6)我承诺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在持有发行人股份期间,如果涉及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发生变化,我同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
(7)违反上述承诺的,发行人或者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有权代表发行人直接向公司住所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条件承担上述承诺的相应法律责任。
2、股东新余高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余凌伟力量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企业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得由发行人回购。因发行人股权分配而变更发行人股份的,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少的,减少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格,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发行人上市后发生分红、分红、资本公积转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发行人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非法强制退市标准的,企业自有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判决之日起不得减持发行人股份。
(4)企业承诺遵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转让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在持有发行人股份期间,涉及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发生变化的,企业同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
(5)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发行人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有权代表发行人直接向公司住所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业将无条件承担上述承诺的相应法律责任。
3、洪海、胡伟民、彭智花、夏体围、孙平平、刘婉莹、陈鹏辉承诺持有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发行人不得回购该部分股份。因发行人股权分配而变更发行人股份的,我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少的,减少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格,发行人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发行人上市后发生分红、分红、资本公积转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
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公司法》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发行人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非法强制退市标准的,自有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判决作出之日起,不得减持发行人股份。
(5)因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而作出的相关承诺,不会因职务变更、辞职等原因拒绝履行。
(6)我承诺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在持有发行人股份期间,如果涉及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发生变化,我同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
(7)违反上述承诺的,发行人或者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有权代表发行人直接向公司住所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条件承担上述承诺的相应法律责任。
三、。有关承诺人延长限售股锁定期
截至2023年5月24日收盘,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发行价为33.73元/股,鉴于2022年股权分配已完成,2023年5月17日及之后承诺的发行价相应调整为 33.43 元/股),触发上述承诺的履行条件。根据股份锁定期安排及相关承诺,上述相关股东持有的限售流通股在原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
注:夏体围先生于2023年4月26日辞去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职务,辞职后将继续履行延长股份锁定期限的承诺。
上述延长锁定期的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因公司发行红股、转换股本、配股等原因增加的股份也将遵守相关承诺。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实,发起人认为,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不违反承诺,也不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发起人对公司相关股东延长发行前限制性股票锁定期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中信证券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延长广州凌伟科技有限公司相关股东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广州凌伟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25日
消费界所刊载信息,来源于网络,传播内容仅以学习参考使用,并不代表本站观点。本文所涉及的信息、数据和分析均来自公开渠道,如有任何不实之处、涉及版权问题,我们会及时处理,举报投诉邮箱:Jubao_404@163.com,
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违者必究。
Copyright © 2012 -2023 CONSUMER TIMES. All Rights Reserved.
深圳市赢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粤ICP备14076428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7020053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