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15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得的限制性股票在所有权前不得转让、担保或偿还债务。由于资本公积金转换为股本、股份交付等情况,激励对象授予但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的限制,不得转让、担保或偿还债务。限制性股票当时不得归属的,因上述原因取得的股份也不得归属。
(四)禁售期
禁止期是指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所有权后的限制性销售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事、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在买入后6个月内或者卖出后6个月内卖出公司股份,收入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收回收入。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转让过程中应当符合修订后的有关规定。
六、确定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2.33元/股,即激励对象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可以以每股12.33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A股普通股。
(二)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方法
本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采用自定价的方式,确定为12.33元/股: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平均交易价格(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为每股28.92元,占前1个交易日平均交易价格的42.63%。;
2、公司股票交易平均价格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 20 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为每股24.65元,占前20个交易日平均交易价格的50.01%;
公司上市不到60个交易日,截至《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
(三)定价依据
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工具和定价方法综合考虑了激励、公司业绩、员工对公司的贡献、历史激励效果等因素。从稳定核心管理团队、促进员工与股东利益绑定、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的角度来看,最终选择限制性股票作为激励工具,授予价格采用独立定价的方式。
公司半导体存储行业属于技术密集型行业,人才是公司长期稳定发展的基础,公司一直重视人才培训和储备,促进员工和企业的共同成长,行业人才稀缺,人才竞争加剧,股权激励逐渐成为上市公司薪酬制度的“标准”,仅仅依靠单一工资不能满足公司长期发展的人才需求,为了保持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核心人才的吸引力,公司特此推出股权激励计划,采用自主定价的方式增加激励效果。本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的核心骨干员工。本着“重点激励、有效激励”的原则,为促进本激励计划的顺利有效实施,公司计划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通过自主定价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这也将有助于公司实现吸引行业核心人才、留住现有核心人才、建立人才储备梯队的根本目标。
对此,公司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要求,聘请了独立财务顾问发表专业意见。
七、授予和归属条件
(一)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同时,在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反,如果未满足以下任何授予条件,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何情况:
(1)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不能表达意见的最新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
(2)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不能表达意见的审计报告,由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未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开承诺分配利润;
(四)法律、法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情况:
(1)最近12个月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合适的候选人;
(2)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过去12个月内认定为不合适的候选人;
(3)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过去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禁止措施;
(四)《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分批办理归属事宜前,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何情况:
(1)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不能表达意见的最新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
(2)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不能表达意见的审计报告,由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未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开承诺分配利润;
(四)法律、法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情况:
(1)最近12个月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合适的候选人;
(2)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过去12个月内认定为不合适的候选人;
(3)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过去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禁止措施;
(四)《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授予但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无效;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授予但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无效。
3、激励对象所有权的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在被授予的每批限制性股票之前,必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4、公司级绩效考核
本激励计划的评估年度为2023-2025年的三个会计年度,分年进行绩效评估和归属,以达到绩效评估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归属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的年度绩效评估目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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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述“营业收入”以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中包含的数据为计算依据;
2、上述“营业收入增长率”以公司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础。
3、上述限制性股票所有权所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性承诺。
5、激励对象部门级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部门级的组织绩效按照公司专项考核制度组织绩效考核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组织绩效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分为三个等级,相应的所有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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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按照公司专项考核制度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激励对象的个人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级,相应的所有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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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现公司业绩目标和下属部门组织业绩目标的前提下,激励对象的个人实际所有权金额=公司层面的所有权比例(X)×属于部门层面的比例(Y) ×属于个人层面的比例(N)×当年个人计划归属额度。
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无效,不得递延至下一年。
(三)评估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分为公司绩效考核、部门绩效考核和个人绩效考核三个层次。
公司主要从事半导体存储器的研发、设计、包装测试、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和服务包括嵌入式存储、消费存储、工业存储和先进的密封测试服务。公司产品主要面向移动智能终端,PC、工业终端、数据中心、智能汽车等领域。自2022年以来,由于全球通胀高、地缘政治变化等综合因素,市场需求下降,特别是自2022年下半年以来,存储市场供需关系不平衡,公司业务增长面临一定挑战。但从长远来看,存储市场仍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国产化率低,新一代信息技术发展,为国内存储厂商带来了良好的发展机遇。面对挑战与机遇并存的局面,公司希望积极应对挑战,抓住市场,不断深化技术布局和能力,努力实现业务增长,为股东创造长期价值。
本计划的评估指标是营业收入增长率。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反映了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市场规模,是预测公司业务发展趋势的重要指标之一。公司设定的绩效考核目标充分考虑了公司过去、当前经营状况和未来发展规划的综合因素。合理、科学的指标设置有助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绩效考核外,公司还对激励对象所在部门的绩效进行考核,并将激励对象所在部门层面的绩效条件作为当年激励对象的归属条件之一, 同时,对激励对象个人进行了严格的专项绩效考核,可以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进行更准确、更全面的综合评价。根据激励对象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公司将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符合归属条件。
综上所述,公司激励计划的评价体系全面、全面、可操作,评价指标设置具有良好的科学合理性,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作用,可以达到激励计划的评价目的。
八、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和摘要。
2、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者与激励对象有关的董事应当避免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激励计划并履行宣传公告程序后,将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提交股东大会授权,负责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所有权(登记)。
3、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就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是否对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有明显损害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具有证券资格的独立财务顾问,就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和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对激励计划发表法律意见。
4、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渠道在公司内部公布激励对象名单(宣传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审查股权激励名单,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激励计划前5天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的审查和宣传说明。
5、公司股东大会在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时,独立董事应当向全体股东征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批准,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
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与激励对象有关的股东,应当避免表决。
6、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批准,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授予和归属限制性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董事会决议授予激励对象权益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在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之前,董事会应当审查并公布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条件。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的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条件是否发表法律意见。
3、公司监事会应当核实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和激励对象名单,并发表意见。
4、当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和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不同时,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公司未在60天内完成授予公告的,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3个月内不得再审议股权激励计划(上市公司不得在60天内授予限制性股票)。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当在限制性股票所有权前,审查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所有权条件的成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发表法律意见。对于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公司应当统一处理归属事宜。对于不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时,无效。上市公司应当在激励对象归属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并公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事务所的意见及有关实施情况。
2、公司在办理限制性股票所有权事宜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办理股份所有权事宜。
3、如果公司/公司的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情况等因素而发生变化,激励对象有权选择不归属,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无效时。
九、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和归属数量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后至所有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增加股本、分配股息、股份拆除、配股、减少股份等事项,限制性股票授予/所有权数量应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为股本,股票红利分配,股份拆除细节
Q=Q0×(1+n)
其中:Q0是调整前授予/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将每股资本公积转换为股本,分配股票红利,分割股票的比例(即每股转换、分配或分割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授予/归属于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是调整前授予/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比例(即配股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授予/归属于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是调整前授予/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是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缩股为n股);Q授予/归属于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在新股增发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的数量不予调整。
(2)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至所有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增加股本、分配股票股息、股票拆除、配股、减少或分配股息等事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应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为股本,股票红利分配,股份拆除细节
P=P0÷(1+n)
其中:P0是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将股本转换为每股资本公积,分配股票红利,拆股比例;P是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比例(即配股数量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是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是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是每股的分红额;P是调整后的授予价格。分红调整后,P仍必须大于1。
5、增发
在新股增发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予调整。
(3)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程序
上述情况发生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审议通过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所有权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议案(限制性股票授予/所有权数量和价格因上述情况以外的事项需要调整的,除董事会审议的有关议案外,必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聘请律师向公司董事会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发表专业意见。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并公布法律意见。
十、会计处理方法及业绩影响计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计量》的规定,公司将根据最新获得的可归属数量变化、业绩指标完成等后续信息,修改预期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根据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部《股票支付准则申请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11号一股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于2023年5月25日用该模型预测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119.00万股(授予时正式计算)。具体参数选择如下:
1、标的股价:74.80元/股(假设授予日收盘价为74.80元/股);
2、有效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至每期归属日);
3、13.51%的历史波动性、15.17%、15.93%(分别采用上证指数近12个月、24个月、36个月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1年期、2年期、3年期存款基准利率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5、股息率:0(本计划规定,如果公司发生股票现金股息除息,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按规定调整为0)。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根据会计准则和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按所有权安排的比例摊销。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列入经常性损益。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的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假设授予日收盘价为74.80元/股,授予价为12.33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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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所有权数量有关。如果激励对象在所有权前离职,公司绩效考核和个人绩效考核不符合相应标准,实际所有权数量将相应减少,从而降低股票支付成本。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的稀释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根据目前的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的年净利润有影响。但同时,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团队稳定性,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业务效率,为公司带来更高的业务业绩和内部价值。
十一、公司及激励对象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机制
(一)公司的权利义务
1、公司有权解释和执行激励计划,并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如果激励对象不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所有权条件,公司将按照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授予限制性股票取消所有权,无效。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或任何其他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根据激励计划获得相关限制性股票,包括担保贷款。
3、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申报和信息披露义务。
4、公司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符合所有权条件的激励对象,按照规定进行限制性股票的所有权操作。但由于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未能归属激励对象,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5、激励对象因违法、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秘密、玩忽职守或玩忽职守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的,经董事会薪酬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取消激励对象授予但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无效。情节严重的,公司也可以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追偿公司遭受的损失。
(2)激励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勤勉尽责,遵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2、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是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3、被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4、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国家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和其他税费。
5、激励对象承诺,如果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的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而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所有权安排,激励对象应在确认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后,将股权激励计划获得的所有利益返还给公司。
6、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和董事会授予激励对象权益的决议后,公司应当与激励对象签订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有关事项。
7、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3)解决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纠纷或纠纷的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的,按照本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确的,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法律、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十二、股权激励计划变更终止,公司/激励对象变更处理
(一)本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拟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变更本激励计划的,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2、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变更本激励计划的,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归属的情况;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况(因资本公积转股、股息分配、配股等原因造成的除非降低授予价格)。
3、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是否明显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明显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计划的终止程序
1、拟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终止本激励计划的,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终止本激励计划的,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明显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专业意见。
(三)处理公司发生的异常
1、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取消激励对象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无效:
(1)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不能表达意见的最新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
(2)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不能表达意见的审计报告,由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未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开承诺分配利润;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激励计划需要终止的情况。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不变更:
(一)变更公司控制权;
(2)公司合并分立。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符合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或者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但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应当返还授权利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的收入。激励对象对上述事项不负责任,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以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责任的对象追偿。
(4)激励对象的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或下属子公司工作的,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照职务变更前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归属;但激励对象因不称职、违法、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秘密、玩忽职守或玩忽职守、严重违反公司制度而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或者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因前列原因终止与激励对象的劳动关系或者就业关系的,激励对象授予但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无效。
2、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离职、合同到期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雇、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雇佣协议等。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授予但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无效。激励对象需要在离职前向公司缴纳已归属于限制性股票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公司有权根据情节严重性向激励对象追偿损失:
违反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订的雇佣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者其他类似协议;违反居住国法律,造成刑事犯罪或者其他影响履行职责的不良情况。
3、激励对象按照国家法规和公司规定正常退休(包括退休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遵守保密义务,不损害公司利益,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仍按照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本款所述情形发生后,激励对象无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所有权条件;有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仍为限制性股票所有权条件之一。
4、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应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当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而丧失劳动能力时,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可以按照劳动能力丧失前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归属,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包括在归属条件中。激励对象需要在离职前向公司支付所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在每次所有权后支付所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未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激励对象授予但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激励对象需要在离职前向公司缴纳已归属于限制性股票的个人所得税。
5、激励对象死亡,应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激励对象因工伤死亡的,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并按照激励对象死亡前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所有权。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包括在所有权条件中。继承人应在继承前向公司支付所有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应当在每次归属时支付。
(2)激励对象未因工伤死亡的,激励对象授予但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在情况发生之日归属。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的继承人以激励对象的遗产支付所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6、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他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并确定其处理方法。
深圳百维存储科技有限公司
2023年5月26日
证券代码:688525 简称证券:百维存储 公告编号:2023-047
深圳百维存储科技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没有
1.会议的召开和出席
(一)股东大会召开时间:2023年5月25日
(2)股东大会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留仙大道3370号南山志远崇文园T3楼培训中心
(三)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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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主持会议等。
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孙成思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上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投票程序和投票结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委员会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5)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其中董事徐骞、张帅、赵昆峰、王赞章、常军锋、方吉槟以通讯方式出席会议;
2、公司监事3人,出席3人,其中监事罗雪通过通讯出席会议;
3、董事会秘书黄炎峰出席了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也出席了会议。副总经理王灿、蔡栋、刘洋通过沟通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法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2年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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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2年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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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2年独立董事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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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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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议案名称:《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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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2年利润分配计划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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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董事薪酬计划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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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监事薪酬计划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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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金分红分段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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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涉及重大事项的,应当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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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议案表决的相关说明
1、本次审议的议案均为普通决议,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超过1/2;
2、本审议案6、7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3、涉及相关股东回避表决的提案:提案7
孙成思、徐建峰、孙静、孙亮、深圳方泰来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泰德盛(深圳)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百泰(深圳)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百盛(深圳)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对提案7的表决。
4、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不涉及
5、本次审议的议案6分段统计。
三、律师见证情况
1、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金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冯贤杰、张涵
2、律师见证结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表决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百维存储科技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深圳百维存储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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