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56 证券简称:泰和智能 公告编号:2023-049
合肥泰和智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厂房出租进度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合肥泰和智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2月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厂房出租的议案》,同意在苏州世亚精密金属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以下简称“世亚精密合肥分公司”)出租部分厂房。租赁面积7397.74平方米(其中5号厂房面积5033.47平方米,3号部分厂房面积2364.27平方米),租赁期限为5年,租赁期前3年,年租金及物业费共计216.61万元。上述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上述交易不构成相关交易,也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2023年2月1日,公司与世亚精密合肥分公司签订了厂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详见公司2023年2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具体内容(www.sse.com.cn)《泰和智能部分厂房出租公告》(公告号:2023-005)。
2023年5月17日,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厂房出租的议案》,同意了公司近12个月累计出租厂房的交易事项,包括公司在世亚精密合肥分公司出租部分厂房的事项。具体内容见2023年4月2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述披露的《泰和智能关于公司部分厂房出租的公告》(公告号:2023-036)。
根据世亚精密合肥分公司的要求,公司于2023年5月26日与世亚精密合肥分公司签订了《工厂租赁终止协议》,并于2023年5月26日提前终止原合同中的部分租赁面积(即3号部分工厂面积2364.27平方米)。
●本部分解除事项涉及的金额不符合董事会审议标准,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一、本次交易概述
公司于2023年2月1日与世亚精密合肥分公司签订了《厂房租赁合同》。公司在世亚精密合肥分公司租赁5号厂房面积5033.47平方米,3号厂房面积2364.27平方米。租赁期为5年。
根据原合同的有关规定,根据世亚精密合肥分公司的要求,公司于2023年5月26日与世亚精密合肥分公司签订了《工厂租赁终止协议》。世亚精密合肥分公司提前解除了公司3号工厂面积2364.27平方米的租赁。3号工厂的租赁期限于2023年5月31日终止,原合同中5号工厂的相关内容仍然有效。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终止涉及的金额不符合董事会审议标准,无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合肥分公司名称:苏州世亚精密金属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9214432
企业类型:分公司
负责人:JANG SANG SU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经济开发区玉兰大道66号泰和工业园5号厂房
经营范围:有色金属复合材料、新合金材料及相关产品、汽车液体系统、制冷液体系统生产;公司销售自己的产品;进出口、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提供相关售后服务(不涉及国有贸易管理、配额、许可证管理)。
与公司的关系:公司与世亚精密合肥分公司无关。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部分解除涉及的工厂为公司自有的工厂,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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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分解除涉及的工厂产权明确,无抵押、质押等限制,也不涉及诉讼、仲裁、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四、厂房租赁终止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合肥泰和智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苏州世亚精密金属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
鉴于2023年2月1日甲乙双方签订厂房租赁合同(合同号:THXI20220121002),同意乙方租赁甲方位于桃花工业园玉兰大道66号泰和工业园区5号厂房面积5033.47平方米,3号部分厂房面积2364.27平方米。租赁期限:自2023年2月1日起至2028年1月31日止。厂房租赁价格为前三年按人民币24/平方米/月,即每月177545.76元,年租金2130549.12元。此外,物业费为0.4元/平方米/月,物业费为35509.15元/年。经协商,双方实际收取租赁费和物业费,共计2166058.27元/年。
甲乙双方应乙方要求提前终止部分合同,经协商达成下列协议:
1.解除乙方租赁的甲方位于桃花工业园玉兰大道66号泰和工业园区3号部分厂房,面积2364.27平方米。原合同中泰和工业园区3号部分厂房租赁期限于2023年5月31日终止。
2.乙方应在2023年5月31日前自行搬出乙方的设备和材料,并负责工厂的清理和清理,并按原状恢复。乙方负责清理搬迁过程中产生的垃圾。清理完成后,双方共同对厂房、设备、设施、水电使用等与租赁有关的情况进行清点验收。乙方不按时退租或乙方不符合甲方验收标准的,每逾期一天向甲方支付原合同月租金1%的违约金。
3.乙方按原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3个月的违约金,共支付17027.44元(2364.27*24*3=17027.44)人民币24/平方米/月。违约金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支付。
4.本协议仅终止原合同中涉及泰和工业园区3号的部分工厂。原合同中关于泰和工业园区5号工厂的协议仍然有效,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原合同中的租赁保证金全部转为泰和工业园区5号工厂的租赁保证金。
5.如果双方就本协议的有效性、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如果协商失败,任何一方都有权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
6.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法律效力相同。
五、对公司的影响
本部分解除是在双方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进行的。公司将严格按照协议处理事项,并及时关注和跟踪对方的业绩。本部分解除将降低公司的租赁收入,但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备查文件
工厂租赁终止协议。
特此公告。
合肥泰和智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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